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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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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口腔科接受睡眠治疗而在麻醉过程中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相关案例
- 对于为在口腔科接受睡眠治疗而在麻醉过程中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相关案例,大法院经判断认定仅以营业中的口腔科医院不具备应对呼吸暂停的急救装备等为由,很难认定医疗人员的过失
医疗事故中有无医生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法院2018515日宣告2016do13089判决
出生33个月的儿童患者决定通过睡眠治疗方法治疗臼齿和门牙龋齿,并为此注射了中枢神经抑制剂Pocral、局部麻醉剂利多卡因等。患者入睡后,用网和毯子等束缚受害者的全身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因心肺功能停止而最终死亡
√ 医疗人员在诱导患者进行睡眠麻醉的过程中,使用了Pocral和利多卡因等药物,其用量并未超过批准范围。而且上述药物的混合方法也与临床实际进行的镇静法相同。因此,无法认定在使用上述药物方面存在医疗人员的过失
√ 被告人在实施急救处理的同时,将受害人送往了附近医院急诊室。事发当时不具备保证呼吸道通畅的喉镜、人工气囊、除纤颤器等急救装备和药物,但是仅凭这一点很难认定这件事本身存在任何过失
√ 如果医疗人员对睡眠麻醉诱导药物的副作用或局部麻醉剂利多卡因的过敏反应等副作用进行了说明,患者就不会接受治疗,对于这一假设不能视为绝对可以证明是合理怀疑。因此,很难认定违反了说明义务
韩医院未对因灸治疗而被烫伤的患者提供后续问诊或烫伤治疗相关案例
- 对于韩医院未对因灸治疗而被烫伤的患者提供后续问诊或烫伤治疗相关案例,大邱地方法院经判断认为,医疗人员对施术后发生的烫伤没有采取后续问诊等合理措施,导致患者留下疤痕,因此,认定为过失
违反业务注意义务大邱地方法院2020812日宣告2019no4533判决
患者因肩膀、颈部疼痛到韩医院就诊,在接受背部艾灸治疗后,患者告知有严重的烫伤,但医疗人员未通过后续问诊或诊断进行烫伤治疗,也未提供皮肤科医生治疗等适当措施,从而导致患者出现肥厚性疤痕。为此,患者以业务过失致伤为由进行起诉
√ 进行灸治疗时,应当先综合考虑患者状态病症状态,然后决定是否施术。韩医师首先需要在施术前听取病史的过程中确认患者有无肥厚性疤痕皮肤,并在治疗过程中为防止患者烫伤而调整治疗时间或方法等。简单来说,应当倾注注意力避免烫伤
√ 患者的疤痕属于肥厚性疤痕,其范畴比一般情况大。医疗人员向搜查机关陈述,施术前虽然有对患者进行诊脉问诊,但并未提前诊断皮肤体质。患者中断韩方治疗,在烫伤医院开始治疗是从接受灸治疗之日起至少100天后,当时的灸痕已呈突出状,外表愈合,不再流脓水。因此,综合考虑患者在烫伤医院开始使用消炎药等与患者灸痕呈突出状没有关联等情况,认定被告人存在业务过失
医生在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后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相关案例
- 对于医生在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后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相关案例,大法院经判断认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医疗人员在不需要手术的情况下,错误地判断需要手术,因此很难认定存在医疗人员过失
医生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行为大法院2015624日宣告2014do11315
患者患有中度肝硬化,后因烧伤住院接受治疗。医疗人员向患者及其丈夫说明了皮肤移植手术的必要性,但患者家属以患者年事已高,又患有肝硬化,不能接受手术为由表示反对。但是,医疗人员凭借以往专门治疗烧伤患者的医学经验和知识,判断皮肤移植手术是最佳选择,因此实施了皮肤移植手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因肝硬化并发症而最终死亡
√ 医疗人员在诊疗方法选择方面具有广泛的裁量权,有权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身知识、经验等选择最适合受害人的诊疗方法。因此,要想证明在针对本案患者选择治疗方法过程中,用手术疗法代替非手术疗法存在过失,应该重点判断医疗人员的选择过程缺乏合理性。但是,在证明选择过程缺乏合理性方面证据不足,因此很难认定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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