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相关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 患者在医疗人员的治疗行为过程中发生损害的,患者方有权就医疗人员不履行债务或非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390条及第750条)。
· 不履行债务责任:医疗人员通过收取患者诊疗费等提供医疗行为,但未能忠实履行这一合同(医疗合同),患者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参考《民法》第390条)。
· 非法行为责任:医疗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应当尽最大注意,以未履行这一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参考《民法》第750条)。
- 为了以民法规定的不履行债务或非法行为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应当证明因医生的故意、过失导致违反注意义务,从而对患者的身体、生命、健康等造成侵袭性损害。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韩国消费者院,《医疗损失预防及解决实用指南》(2021),7页):
① 医疗人员的过失
② 违法性(侵犯权利)
③ 发生损害
④ 医疗人员的过失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医疗过失、医生的说明义务及注意义务
只有认定为医疗过失才能对损害赔偿责任问责。
- 指保健医疗人员在对患者实施诊疗、助产、护理等过程中,因为工作特性,理所应当倾注注意力,因疏忽注意义务而对患者造成死亡、伤害、治疗延误等侵害患者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结果的,存在对医疗人员违反注意义务进行指责的可能性(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6页)。
医生违反说明义务的,患者有权向医疗人员请求损害赔偿。
- 医生应当向患者充分说明诊断结果、治疗方法、预后、副作用等,患者应当在正确理解后,通过自主决定同意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医疗法》第24条之2、《医疗法施行令》第10条之11、《保健医疗基本法》第12条)。
- 医生的说明义务如下所示(韩国消费者院,《医疗损失预防及解决实用指南》(2021),8页参考):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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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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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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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的病名、状态、检查结果等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无关,而是为满足患者知情权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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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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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要求患者根据自我决定进行选择的情况为对象的说明义务,如手术等侵袭过程及有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并发症、副作用、后遗症)的医疗行为等 ·违反建议说明义务的,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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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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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患者所需医学忠告的说明义务,确保患者避免在医生业务范围以外领域可以预见的风险,如出院后要遵守的注意事项等 · 如果因违反指导说明义务导致患者出现不良结果,则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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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口腔科医生或韩医师实施可能对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重大危害的手术、输血、全身麻醉(以下简称“手术等”)的,应当向患者说明以下事项,并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医疗法》第24条之2第1项、第2项):
· 患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症状的诊断名称
· 手术等的必要性、方法及内容
· 向患者说明的医生、口腔科医生或韩医师及参与手术等的主要医生、口腔科医生或韩医师的姓名
· 不同手术等预计会出现的典型的后遗症或副作用
· 手术等前后患者应当遵守的事项
- 未向患者说明或未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的,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法》第92条第1项第1号之3及《医疗法施行令》附表第2号表格)。
医生违反注意义务的,患者有权向医疗人员请求损害赔偿。
- 医生的注意义务是指医生为了根据当时医学上普遍认定的知识和技术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而应当倾注的注意力(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9页参考)。
※ 医生的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
为了认定医生在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应当就即使医生可以预见结果发生,却未能回避相应结果发生的过失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过失,应当以从事同一业务和职务的一般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并考虑到事故当时的一般医学水平、医疗环境及条件、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等。
(大法院2006年10月26日宣告,2004do486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