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仲裁解决。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调解仲裁院”)是为快速、公平且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而成立的机关(《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6条第1项)。
- 调解仲裁院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及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等业务(《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8条及《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施行令》第3条)。
仲裁申请
- 医疗纠纷当事人就医疗纠纷决定遵从调解仲裁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部的最终裁定,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后,即使在调解程序中也可以申请仲裁(《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43条第1项及第2项)。
Q. 想要申请调解及仲裁,一定要先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吗?
A. 不是必须委任律师为代理人。
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有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如下所示(《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
1. 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
2. 作为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法人或保健医疗机关的员工
3. 律师
4. 经医疗纠纷当事人书面授予代理权的人员(没有上述1.人员的)
※ 调解程序有别于诉讼,医疗行为事实关系、鉴定占很大比例,因此可由当事人进行程序(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50页参考)。
仲裁的处理及程序
- 医疗纠纷仲裁按以下顺序进行(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2020/2021调解案例集》(2022.4),22页):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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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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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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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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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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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当事人就纠纷决定遵从调解部的最终裁定,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后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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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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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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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协商选择负责仲裁的调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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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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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的调查,鉴定书的出具及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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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相关方或相关证人出席陈述,或者要求提交调查所需资料及物品等 · 自调解程序开始之日起60天内,出具鉴定书并寄送至调解部(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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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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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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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适当阶段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间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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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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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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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依照仲裁程序中止及当事人要求,以仲裁裁决形式撰写和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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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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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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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有当事人就终止仲裁程序协商一致等例外事由的情况外,调解部进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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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优先适用《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相关规定,补充适用《仲裁法》(《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43条第4项)。
对仲裁裁决的不服及撤销
- 医疗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医疗纠纷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原件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部撤销仲裁裁决(《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44条第2项及《仲裁法》第36条第1项、第3项)。
仲裁的法律效力
- 仲裁裁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44条第1项)。
仲裁手续费
- 向调解仲裁院申请纠纷仲裁的,应当缴纳手续费(参考《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