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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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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形外科)膝盖软骨手术后出现关节运动异常症状相关调解案例
- 对于膝盖软骨手术后出现关节运动异常症状相关案例,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判断很难认为医疗人员履行了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因此认定对患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网站-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案例)。

分类 

内容 

案例 

申请人因右膝疼痛前往X等医院,然后在被申请人医院的矫形外科住院,经MRI检查被诊断为右膝关节退行性关节炎、外侧半月板软骨破裂 → 患者利用关节镜接受了右外侧半月板软骨部分切除术、大腿骨外科微骨折手术等 → 申请人此后到被申请人医院就诊,因手术部位右膝关节的疼痛及浮肿而接受了处方及注射治疗,但症状没有好转,随后在X医院接受了其他注射治疗,右膝关节CT检查结果显示,观察到了3-4阶段的严重骨关节炎,诊断有必要进行右侧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计划接受右侧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 

纠纷要旨 

申请人 

(患者方) 

术后新出现了疼痛、膝盖发涩等症状,在其他医院听到了需要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术的意见等,主张本案件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及未能在事前听到术后并发症相关说明 

被申请人 

(医疗人员) 

主张患者术前的MRI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处于需要接受本案件手术的状态,已经提前告知患者即使手术过程中没有问题,术后也可能因为出现退行性疾病而需要接受人工关节手术 

案件的争端 

√ 诊断及手术的适当与否 

√ 术后处理及经过观察的适当与否 

√ 说明的适当与否 

有无损害

赔偿责任 

有无诊疗方面过失 

医院医疗人员对本案件手术及术后经过观察过程适当,不存在违反矫形外科诊断及手术与经过观察的一般注意义务的事实 

有无违反说明义务 

即使患者接受了手术,退行性关节炎也会持续恶化,其结果可能需要追加手术。在这方面,患者没有得到听取医疗人员说明并认知这一事实后,决定是否接受本案件手术的机会。因此,侵犯了患者对手术的自我决定权 

调解结果 

被申请人(医疗人员)向申请人(患者)支付2000000韩元 

(急诊医学科)因脑梗塞早期诊断失败而导致死亡相关调解案例
- 对于因脑梗塞早期诊断失败而导致死亡相关案例,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判断医疗人员在诊断及观察经过方面存在过失,因此认定对患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网站-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案例)。

分类 

内容 

案例 

死者(患者)因自行车事故来到被申请人医院 → 拍摄了X线、CT、MRI,在神经外科确认了影像 → 因无法到监护人想要的科室就诊,于是转院到X医院 → 在X医院重新拍摄的MRI中,显示有脑梗塞症状,但由于缺少重症监护室病床,所以再次将患者送往被申请人医院 → 在被申请人医院急诊室(第2次到医院就诊)拍摄脑血管CT,得到脑梗塞诊断后,实施经皮血栓清除术,并在重症监护室接受保守治疗,5天后患者死亡 

纠纷要旨 

申请人 

(患者方) 

在第1次到急诊室就诊时,拍摄了脑部CT和MRI,但未能确诊。即使明确出现了脑梗塞症状,但脑梗塞早期诊断失败,导致患者因脑干衰竭而死亡。主张主治医生承认没有看拍摄后的大脑MRI 

被申请人 

(医疗人员) 

在对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进行过程中,未能确认diffusion MRI,从而未能更早发现脑梗塞症状,对于这一点非常遗憾。但是,主张由于患者在神经外科急诊手术中再次转院,难免会造成诊疗稍微延迟的情况 

案件的争端 

√ 急诊室诊疗的诊断及措施的合理性 

有无损害

赔偿责任 

医疗人员在处理上有无过失 

死者第一次来到被申请人医院急诊室接受诊疗时,可以通过MRI检查结果确认急性脑梗塞,但被申请人医院的医疗人员只确认了MRI影像中的部分影像,造成诊断错误等。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医院医疗人员在诊断及经过观察方面存在过失 

调解结果 

被申请人(医疗人员)向申请人(患者)支付91515000韩元 

(内科)胃癌被误诊为胃石症导致耽误治疗相关调解案例
- 对于胃癌被误诊为胃石症导致耽误治疗相关案例,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认定医疗人员存在过失,因此认定对患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网站-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案例)。

分类 

内容 

案例 

申请人(有胃癌手术及癌症放射线治疗病例)在被申请人医院接受胃镜检查及组织检查 → 此后再次接受胃镜检查,得到了可能是胃石症的说明 → 在X大学医院门诊诊疗时,确认了在被申请人医院检查的内镜检查结果后,怀疑是癌症复发,进行了胃镜检查及组织检查 → 确认是胃癌复发 

纠纷要旨 

申请人 

(患者方) 

有胃癌病史的患者前往被申请人医院就诊,12个月期间接受了3次内镜检查,但却因为医疗人员的误诊,导致胃癌转移至腹膜,主张丧失了早期诊断胃癌后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 

被申请人 

(医疗人员) 

主张第一次和第二次内镜组织检查并没有胃癌复发,第三次内镜检查当时很难诊断出胃癌,在被申请人医院进行最后一次内镜检查时,被申请人方面建议实施追加检查,这距离申请人后来在其他医院诊断为胃癌的时间只有1个月的时间,考虑到这一点,即使在被申请人医院实施最后一次内镜检查时怀疑申请人患有胃癌,也很难断定其预后或治疗方法有所改变 

案件的争端 

√ 内镜检查及诊断的适当性 

√ 说明的适当性 

有无损害

赔偿责任 

医疗人员在处理上有无过失 

√ 医院医疗人员的第三次内镜检查不合理 

√如果可以尽早诊断,尽快完成组织检查和适当的治疗,多少可以抑制疾病的发展,因此认定医疗人员存在过失

调解结果 

被申请人(医疗人员)向申请人(患者)支付30000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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