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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可以通过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调解解决。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调解仲裁院”)是为快速、公平且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而成立的机关(《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6条第1项)。
- 调解仲裁院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及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等业务(《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8条及《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施行令》第3条)。
调解申请对象
- 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向调解仲裁院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1项)。
- 医疗纠纷当事人有权委任以下人员为代理人(《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2项及《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实施规则》第7条第4项):
· 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
· 作为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法人或保健医疗机关的员工
· 律师
· 经医疗纠纷当事人书面授予代理权的人员(医疗纠纷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的,或者是外国人或在外国民的,可作例外处理)
调解申请期限
- 医疗纠纷的调解申请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完成(《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13项):
·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行为结束之日起10年
· 医疗事故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知晓其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
Q. 2013年发生的医疗事故也可以申请调解吗?
A. 是的,依据相关法律施行,2012年4月8日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可以申请调解。
依照《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法律第10566号,2011年4月7日修正,2012年4月8日施行)附则第3条,因2012年4月8日以后最初终止的医疗行为等发生的医疗事故可以使用医疗仲裁院的调解程序
如果是因在法律施行日以前的医疗行为发生的医疗事故,则无法使用调解及仲裁制度,但是可以申请韩国消费者院的被害救济。满足条件的,可以使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法律救助制度。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48页)
调解申请方法
- 原则上,调解申请方法是书面申请和现场申请,但为了方便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在线申请、邮寄申请和传真申请(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27页、28页)。
- 申请调解的,要准备医疗纠纷调解申请表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至调解仲裁院(《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实施规则》第7条第1项、附件第1号表格及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网站-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制度指南-提交材料)。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存折复印件
· 调解申请表附件
· 敏感信息收集使用同意书
· 患者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仅限患者死亡的情形)
· 委托书及申请人与代理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仅限代理人申请的情形)
· 写有医疗事故原委等纠纷内容的材料
※ 关于申请调解时额外所需材料及必备材料签发处等的具体内容可以查看“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网站-医疗纠纷调解/仲裁-制度指南-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