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调解解决。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以下简称“调解仲裁院”)是为快速、公平且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而成立的机关(《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6条第1项)。
- 调解仲裁院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及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等业务(《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8条及《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施行令》第3条)。
调解申请对象
- 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向调解仲裁院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1项)。
- 医疗纠纷当事人有权委任以下人员为代理人(《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2项及《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实施规则》第7条第4项):
· 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
· 作为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法人或保健医疗机关的员工
· 律师
· 经医疗纠纷当事人书面授予代理权的人员(医疗纠纷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兄弟姐妹的,或者是外国人或在外国民的,可作例外处理)
调解申请期限
- 医疗纠纷的调解申请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完成(《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13项):
·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行为结束之日起10年
· 医疗事故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知晓其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
Q. 2013年发生的医疗事故也可以申请调解吗?
A. 是的,依据相关法律施行,2012年4月8日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可以申请调解。
依照《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法律第10566号,2011年4月7日修正,2012年4月8日施行)附则第3条,因2012年4月8日以后最初终止的医疗行为等发生的医疗事故可以使用医疗仲裁院的调解程序。
如果是因在法律施行日以前的医疗行为发生的医疗事故,则无法使用调解及仲裁制度,但是可以申请韩国消费者院的被害救济。满足条件的,可以使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法律救助制度。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48页)
调解申请方法
- 原则上,调解申请方法是书面申请和现场申请,但为了方便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在线申请、邮寄申请和传真申请(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27页、28页)。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存折复印件
· 调解申请表附件
· 敏感信息收集使用同意书
· 患者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仅限患者死亡的情形)
· 委托书及申请人与代理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仅限代理人申请的情形)
· 写有医疗事故原委等纠纷内容的材料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调解处理及程序
调解程序
- 医疗纠纷调解按以下顺序进行(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2020/2021调解案例集》(2022.4),18页、19页):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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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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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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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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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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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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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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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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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收到调解申请书的被申请人的意向通知开始调解程序(调解程序自动开始事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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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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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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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或相关证人出席陈述,或者要求提交调查所需资料及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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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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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的出具及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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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调解程序开始之日起60天内,出具鉴定书并寄送至调解部(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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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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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日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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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出席发言(原则上调解程序为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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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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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中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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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时,中断调解程序并就协商内容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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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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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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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未能协商一致时,调解部应当考虑调解意见,自调解程序开始之日起90天内完成调解裁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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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程序遵照《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该法律未规定的内容遵照《民事调解法》(《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39条)。
调解程序自动开始
- 医疗事故属于下列情形的,仲裁院应当立即开始调解程序(《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7条第9项前文):
· 死亡
· 1个月以上昏迷
· 残疾程度属于重症的。但是,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属于自动调解开始对象(《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14条之2第1项):
√ 对残疾程度不严重的原有残疾和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其他残疾(仅限残疾程度不严重的)进行综合考量,经判断残疾程度为严重残疾的
√ 对残疾程度不严重的原有残疾部位和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其他残疾部位(仅限残疾程度不严重的)进行综合考量,经判断残疾程度为严重残疾的
√ 与原有残疾程度严重的残疾部位相同的部位因医疗事故再次发生残疾的
调解手续费
- 向调解仲裁院申请纠纷调解的,应当缴纳手续费(参考《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50条)。
- 调解仲裁院的手续费如下所示:
调解及仲裁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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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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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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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韩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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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韩元(基本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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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 ① 残疾程度严重的残疾人:50% ② 残疾程度不严重的残疾人:30% ※ 免除 ① 基础生活受惠者 ② 国家有功者、其遗属或家属:免除 • 参展有功者仅限本人免除手续费 • 依照《关于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及支援的法律》第6条第1项,国家有功者、其遗属或家属应当在国家报勋处完成登记 ※ 附加材料:国家有功者(遗属)证复印件、国家有功者(遗属)确认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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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韩元以上 5000万韩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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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韩元 +(超过500万韩元后,每10000韩元加算2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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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韩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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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韩元 +(超过500万韩元后,每10000韩元加算20韩元) +(超过5000万韩元后,每10000韩元加算1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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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法律效力
- 调解在调解裁定书原件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裁定或视为同意调解裁定时,与判决和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36条第4项)。
Q. 调解成立后没能收到损害赔偿金,该怎么办呢?
A. 请使用医疗仲裁员的损害赔偿金代付制度。
“损害赔偿金代付制度”是指,医疗事故的受害者通过法院判决等确定了损害赔偿金,但未能从损害赔偿义务人处得到相应赔偿金的,可以向调解仲裁院申请代付未支付金,由调解仲裁院先支付,然后向损害赔偿义务人索赔的制度。医疗仲裁院自损害赔偿申请日后30天内完成审查,自审查裁定之日起14天内支付批准的代付金额。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