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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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 患者为了切除巨大的子宫肌瘤,在医疗人员经营的医院妇产科接受了经腹子宫全部切除术,随后出院。后来开始有液体从阴道流出 2. 患者经医院妇产科,于同一天在泌尿科就诊,通过CT检查发现输尿管受损,后利用内窥镜实施右肾经皮肾造口术及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出院 3. 患者取出输尿管支架,通过被申请人医院泌尿科门诊接受后续观察 4. 患者以上述案件和输尿管损伤为由,要求医疗人员经营的医院支付诊疗费(自费部分)共计1721720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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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要旨 |
申请人 (患者方) |
手术过程中,因医疗人员的疏忽将输尿管误认为血管,进行了结扎,从而导致输尿管受损,不仅影响工作和育儿,还造成后遗症等损害,因此要求赔偿损失(1300万韩元) |
被申请人 (医疗 人员) |
在输尿管镜检查中没有发现明显的输尿管受损部位,只确认了缝合线的结扎,仅通过拆除缝合线后置入输尿管支架就治愈了输尿管损伤,这是因为输尿管损伤微小。因此,虽然出现了导致输尿管受损这样遗憾的事情,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因此被申请人主张很难接受患者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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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责任及范围 |
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
很难认为医疗人员在本案件手术及诊疗过程中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因此认定对损害有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限制 |
本案件手术是一种对人体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患者的子宫肌瘤体积较大,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医疗人员在确认患者输尿管受到损伤后,采取了本案件手术等适当措施,依照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公平、合理分担损失这一指导理念,限定医疗人员的责任在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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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
被申请人(医疗人员)向申请人(患者)支付3206000韩元 |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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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 患者为治疗过敏性皮炎来到韩医院,并按照韩药处方服用药物 2. 在服用韩药过程中,患者的脸部及胸部出现发热、红肿、瘙痒感等症状,同时皮肤皲裂、眉毛脱落等症状恶化,但在医疗人员的指示下继续服用韩药 3. 此后症状不断恶化,患者停止服用韩药并进行调整,除此以外,前往A医院等医院就诊,服用类固醇等药物后好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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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要旨 |
申请人 (患者方) |
服用韩药前,未听到任何关于副作用、注意事项的说明,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
被申请人 (医疗 人员) |
主张自身尽全力治疗患者的过敏性皮炎,力求病情得到好转,韩药处方没有任何问题,因此不能接受患者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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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责任及范围 |
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
很难认为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因此认定对患者发生的损害有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限制 |
考虑到本案件的进行原委、医疗的不确定性及韩方医疗的特殊性等多种情况,限定医疗人员的责任在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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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
被申请人(医疗人员)向申请人(患者)支付3758000韩元 |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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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患者因白内障及干眼症前往医院接受双眼白内障手术和多焦点人工晶体植入术,但是因不聚焦症状、视力下降而戴眼镜,同时出现了严重的夜间眩光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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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要旨 |
申请人 (患者方) |
患者的职业需要患者在夜间驾驶,如果事先听到医疗人员关于可能会产生副作用的充分说明,患者就不会选择本案件手术方法。因此,患者要求对因医疗人员的过失及违反说明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
被申请人(医疗 人员) |
无对纠纷调解申请的申辩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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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责任及范围 |
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 |
医疗人员认定因违反手术相关说明义务而对患者蒙受的损失有赔偿义务 |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限制 |
医疗人员因违反说明义务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患者的年龄、进行原委及经过、违反说明义务的程度等多种情况后,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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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
被申请人(医疗人员)向申请人(患者)支付4000000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