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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可以通过韩国消费者院的调解解决。
韩国消费者院
- 韩国消费者院是由国家成立的专业机构,目的是增进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生活,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基本法》第65条及韩国消费者院网站-韩国消费者院简介)。
- 韩国消费者院负责消费者投诉处理及被害救济等业务(《消费者基本法》第35条第1项)。
调解程序开始条件
- 应当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开始调解程序(参考《消费者基本法》第65条):
· 自消费者、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消费者团体申请被害救济之日起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韩国消费者院应当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依照相关裁定进行处理。
· 医疗纠纷当事人有权亲自申请调解,但是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的案件必须先完成韩国消费者院或消费者团体的协商建议。
※ 不得与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调解程序重复进行。
调解的处理及程序
- 医疗纠纷调解的顺序如下所示(韩国消费者院网站-纠纷调解-纠纷调解指南):

顺序 

程序 

内容 

调解申请 

· 被害救济未能协商一致的,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纠纷调解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组成 

· 调解委员会由150名左右的委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委员长。包括委员长在内的5人是常任委员,其余为非常任委员 

案件审查 

· 为了保证调解裁定的客观和公平,必要时追加进行事实调查、试验检查、专家委员会咨询等 

举行纠纷调解会议 

· 包括常任委员在内的3-11名的委员对案件进行审议和决议 

调解裁定 

· 通知当事人双方纠纷调解内容

· 当事人双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表明是否同意 

· 15天内未做任何意思表示的,视为调解成立 

调解处理期限
- 应当自纠纷调解开始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纠纷调解(参考《消费者基本法》第66条)。
· 但是,如有正当事由导致30天内未完成纠纷调解的,可以延长期限
调解的法律效力
- 调解成立与判决和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4项)。
- 调解一旦成立,立即产生既判力,不得再次对相应纠纷提起诉讼。
Q. 调解成立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呢?
A.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定内容的,可以依据《关于各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的调解书相关附加执行文件的规则》(大法院规则第1768号,2002年6月28日部分修正,2002年7月1日施行)第4条,从辖区法院得到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