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概念
- “医疗纠纷”是指保健医疗人员为患者提供的诊断、检查、治疗、医药品的处方及配药等医疗服务对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造成损害,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第2条第1号及第2号)。
※ 保健医疗人员指以下人员(《医疗法》第2条第1项,《关于医疗技师等的法律》第2条第2项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关于急救医疗的法律》第36条第1项及《药事法》第2条第2号):
√ 医生、口腔科医生、韩医师、助产士及护士
√ 临床病理师、放射线技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口腔技师、口腔卫生师
√ 1级救护师及2级救护师
√ 药师、韩药师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 医疗事故发生在挽救患者生命、治疗身体疾病的侵袭性医疗行为过程中,因此有别于一般纠纷,具有以下特殊性(参考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7页、12页;韩国消费者院,《医疗损失预防及解决实用指南》(2021),6页):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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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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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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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可能会因注射药物或切开、切除部分身体等侵害身体而造成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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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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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目的是挽救生命、确保身体的完整性,即使结果达不到预期,社会谴责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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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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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存在多样性,在实施某种医疗行为时,可能会因患者人体的特殊性而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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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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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需要对患者时刻变化的状态、疾病进程结果进行观察,依照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除非超出合理的裁量范围,否则很难认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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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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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因为,患者在诊断、药品处方、手术必要性等方面基本只能依靠医疗人员的知识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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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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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不仅需要专业性,包括病例、检查结果等在内的一切医疗行为信息均由医疗人员管理,因此医疗人员和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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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
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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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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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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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医疗人员和患者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结束纷争的约定人协商方法解决 ▪ 关于协商的方式或内容形式没有规定 ※ 但是,事后不能以协商当时未能准确掌握医疗事故真相等错误为缘由提出取消,所以要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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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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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主张与是否属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在此基础上得出适当的协商方案,通过劝告的方式使当事人双方同意协商方案,圆满解决纠纷 ▪ 可以在以下机关进行调解: √ 韩国消费者院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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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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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的财产权纠纷,以及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解决的非财产权纠纷,不依照法院的裁决,而是根据仲裁员的裁定进行解决 ▪ 可以通过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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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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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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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据国家的审判权,通过法律方式强制对司法权力或法律关系相关争议进行解决或调解的一系列程序 ▪ 医疗纠纷相关民事诉讼是指对医生的医疗处理,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或医疗传达体系等医疗全过程是否存在过失而提出的诉讼,通常以损害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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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起诉 及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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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医疗事故后,有权起诉或控告医疗人员,要求国家对医疗人员的违法行为施以处罚 ▪ 起诉是指受到医疗事故伤害的患者或其监护人等拥有起诉权的人向搜查机关提出对医疗人员的处罚要求 ▪ 控告是指非医疗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第三方向搜查机关提出对医疗人员的处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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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已经与医疗机构就医疗事故达成了“协商”,但后来出现后遗症,这种情形能否追加要求损害赔偿?
A. 如果是协商当时完全预想不到的后遗症,可以要求追加赔偿。
关于医疗纠纷,如果协商内容包括“协商后放弃一切主张”,原则上即使在协商后发生了超过赔偿金的损害,也无权对此提出追加赔偿请求。
但是,依据判例(首尔高等法院1970年5月29日宣告,69na2729判决),如果发生协商当时完全预想不到的后遗症,相关损害赔偿认定为例外。但实际上,得到认定的追加赔偿并不多,因此进行协商时,需要仔细听取医生对今后预测症状的详细说明并充分考虑,还要在和解协议书中记录上述内容。
(来源: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医疗纠纷应对手册》(2019),44页、45页)
韩国消费者院和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纠纷解决业务对比
- 韩国消费者院无需支付手续费,即可进行纠纷调解程序。但是,在开始纠纷调解程序前,要先进行被害救济程序。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的设立目的是提供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因此运营有医疗事故鉴定团,调解程序相对简单。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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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消费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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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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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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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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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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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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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进消费者权益 · 对因使用物品、服务等而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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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被害救济 · 营造保健医疗人员稳定诊疗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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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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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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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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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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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被害救济(协商建议)→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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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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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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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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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自动开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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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死亡或一级伤残事故才会自动开始(其他案件需要医院同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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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不同领域的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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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医疗事故鉴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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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以外的纠纷 (诊疗合同解除、终止,诊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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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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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需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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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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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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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受害预防活动 · 实施诉讼支援制度 · 安全、交易调查及制度改善建议 · 政策研究,提供教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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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预防相关研究、教育、宣传 · 实施损害赔偿代付制度 · 实施不可抗力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 受托鉴定(法院、检察、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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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韩国消费者院,《医疗损失预防及解决实用指南》(2021),17页)
※ 关于被害救济程序的具体内容可以查看本内容的“医疗纠纷受害救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