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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终止事由
劳动合同的到期
-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无特别事由时,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该期限到期后,不需要等待用人单位的解雇等另行措施,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会自然消失(参照大法院1996.8.29.宣告95da5783判决,2011.10.27.宣告2010du17205判决)。
- 但,短期的劳动合同长时间反复更新,在其规定的期限不过是一种形式的例外情况,用人单位无正当事由拒绝签署更新合同的,同解雇视为无效(参照大法院1994.1.11.宣告93da17843判决、1995.7.11.宣告95da9280判决、2011.4.14.宣告2007du1729判决、2014.2.13.宣告2013da51674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