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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
超时劳动的限制等
超时劳动的限制
- 用人单位超过所定劳动时间安排短时间劳动者劳动的,应经该劳动者同意(《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6条第1项前段)。
- 尽管用人单位就超时劳动获得了短时间劳动者同意,但不得安排1周超过12小时的超时劳动(《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6条第1项后段)。
- 对已获短时间劳动者同意的超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标准工资加计100分之50后支付(《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6条第3项)。
-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休息日劳动,用人单位应加计下列所规定的金额以上并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
· 不超过8小时的休息日劳动:标准工资的100分之50
· 超过8小时的休息日劳动:标准工资的100分之100
※ 对夜间劳动(下午10点至第二天上午6点的劳动),应向劳动者支付加计标准工资100分之50以上的金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3项)。
- 用人单位安排短时间劳动者在非所定劳动日劳动,或超过所定劳动时间劳动的,应在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等明确指出其内容及程度,规定对超时劳动支付加计工资的,应明确指出其支付率(《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及附表2第3号ga目)。
※ 时常聘用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不适用上述规定(《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2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及附表1)。
超时劳动的拒绝
- 用人单位未经同意安排超时劳动的,短时间劳动者可以拒绝超时劳动(《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6条第2项)。
违反时的制裁
- 用人单位未经短时间劳动者同意安排超时劳动的,或就算经过了其同意,1周超时劳动时间超过12小时的,也被处以不超过1千万韩元的罚金(《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