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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拟定
劳动合同的概念
- “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工资为目的而签署的合同(《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劳动条件的确定
- 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应由从事该经营场所同类业务的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计算其比率所确定(《劳动基准法》第18条第1项)。
劳动条件的书面明示
- 用人单位与短时间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应书面明示下列所有事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7条:
·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事项;
· 关于劳动时间、休息的事项;
· 关于工资的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的事项;
· 关于休息日、休假的事项;
· 关于就业的场所和从事业务的事项;
· 劳动日及各劳动日的劳动时间。
※ 时常聘用劳动者4人以下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与期限制签署劳动合同的,应书面明示下列所有事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2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及附表1):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事项;
·关于休息的事项;
·关于工资的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的事项;
·关于休息日的事项;
·关于就业的场所和从事业务的事项。
劳动合同的交付
- 用人单位雇佣短时间劳动者的,应将明确记载工资、劳动时间或其他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8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及附表2)。
- 短时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明示合同期限、劳动日、劳动时间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时工资或其他由雇佣劳动部长官所规定的事项(《劳动基准法》第18条第2项、《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9条第1项及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