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终止
劳动关系的终止
-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无特别事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该期限到期后,不需要等待用人单位的解雇等另行措施,劳动者的身份关系应当终止(参照大法院1996.8.29.宣告95da5783判决、2011.10.27.宣告2010du17205判决)。
解雇(不当解雇等)
解雇的限制
- 用人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以因工受伤或管理疾病为由停业的期间和之后的30天内,或产前、产后的女性根据《劳动基准法》停业的期间和之后的30天内,不得解雇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正文)。
- 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予以一次性补偿的,或无法持续经营活动的,可以特别解雇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2项但书)。
退职金等
退职金的支付及时效
- 劳动者退职的,用人单位应自该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支付退职金。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延长支付期限(《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9条第1项)。
※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
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但,在此情形下,不得违背受害人明示的意愿而起诉(《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44条第1号)。
- 领取退职金的权利,在3年内未行使的,将因时效消灭(《劳动者退职工资保障法》第10条)。
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的概念及类型
- “失业补助金”是指,劳动者等处于失业状态的,为促进劳动者等的生活稳定和求职活动,而作为雇佣保险项目之一实施的制度(《雇佣保险法》第1条及第4条)。
- 失业补助金区分为求职补助金和促进就业补贴,促进就业补贴类型包括早期再就业补贴、职业能力开发补贴、广域求职活动费及搬迁费(《雇佣保险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