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等
休息时间
- 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4小时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中途保证不低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劳动时间为1小时的,保证不低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4条第1项)。
- 休息时间可以由劳动者自由利用(《劳动基准法》第54条第2项)。
- 但,符合下列经营活动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书面达成协议的,可以更改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1项)。在此情形下,劳动日结束后至下个劳动日开始之前,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连续不低于11小时的休息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2项)。
· 陆地运输及管道运输业(《客车运输事业法》第3条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路线客车运输项目除外);
· 水上运输业;
· 航空运输业;
· 其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业;
· 保健业。
每周公休假日
-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1周平均不低于1次的带薪假日(《劳动基准法》第55条第1项)。
劳动节
- 《关于制定劳动节的法律》规定5月1日为劳动节,该日为《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带薪假日(《关于制定劳动节的法律》)。
带薪年休假等
带薪休假的保障
- 对1年内出勤率达80%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15天的带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1项)。
- 对连续劳动期限不满1年的劳动者或1年内出勤率低于80%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全勤1个月时给予1天的带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60条第2项)。
劳动者的育儿休职
育儿休职的使用
- 怀孕的女性劳动者为保护母性或照顾8岁以下或小学2年级以下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而申请休职(下称“育儿休职”)的,用人单位应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给予允许(《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19条第1项正文及第2项)。
※ 违反上述规定的,被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元的罚金(《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37条第4项第4号)。
育儿休职的适用除外
- 但,截至拟开始育儿休职的当天(下称“预计休职开始日期”),在相应经营活动连续劳动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劳动者申请育儿休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允许(《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19条第1项但书及《关于支援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的法律施行令》第10条)。
育儿休职期间不计入聘用期限
- 期限制劳动者的育儿休职计入连续劳动期限,但不计入《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4条所规定的聘用期限。因此,除育儿休职期间之外的劳动期限超过2年时,才可以转换为无期合同工(《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19条第4项及第5项)。
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
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使用
- 劳动者为照顾8周岁以下或小学2年级以下的子女,确定在1年以内的期限(但,如有育儿休职期间未使用的期间,加计该期间的期限之内)内申请缩短劳动时间(下称“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允许(《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19条之2第1项正文及第4项但书)。
※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元的滞纳金(《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39条第3项第6号)。
- 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缩短后的1周劳动时间应当超过15小时且不超过35小时(《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19条之2第3项)。
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的适用除外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允许育儿期缩短劳动时间(《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第19条之2第1项但书及《关于男女雇佣平等和工作、家庭并立支援的法律施行令》第15条之2):
· 截至预计缩短开始日期,在相应经营活动连续劳动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的;
· 用人单位向《职业稳定法》第2条之2第1号所规定的职业稳定机关提出招聘申请,且努力招聘替换人员的期间满14天,但仍未能招聘替换人员的(但,经职业稳定机关总负责人的职业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招聘的次数超过2次的除外);
· 根据申请缩短育儿期劳动时间劳动者的业务性质,难以分割劳动时间执行业务的,或缩短育儿期劳动时间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重大影响,且由用人单位予以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