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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
期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期限限制
期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期限
- 用人单位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反复更新期限制劳动合同的,该连续劳动总期限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以聘用期限制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4条第1项正文)。
· 以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例,原则上该期限到期后雇佣关系应终止,但,劳动合同到期的同时更新劳动合同期限或反复签署相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的,应合计更新或反复的合同期限,计算连续工龄(大法院1995.07.11.宣告93da26168全体出庭法官听审判决)。
· 另外,更新劳动合同期限或反复签署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空白期,但该期限相对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不长,且起因于季节性因素或放假等相应业务的性质,或有等待期间、为充实自己的休息期间等,在此期间不提供劳动或认为有不需要支付工资的适当理由的,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在此期间仍会维持(大法院2006.12.07.宣告2004da29736判决)。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时常聘用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