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期限限制
期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期限
- 用人单位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反复更新期限制劳动合同的,该连续劳动总期限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以聘用期限制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4条第1项正文)。
· 以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例,原则上该期限到期后雇佣关系应终止,但,劳动合同到期的同时更新劳动合同期限或反复签署相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的,应合计更新或反复的合同期限,计算连续工龄(大法院1995.07.11.宣告93da26168全体出庭法官听审判决)。
· 另外,更新劳动合同期限或反复签署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空白期,但该期限相对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不长,且起因于季节性因素或放假等相应业务的性质,或有等待期间、为充实自己的休息期间等,在此期间不提供劳动或认为有不需要支付工资的适当理由的,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在此期间仍会维持(大法院2006.12.07.宣告2004da29736判决)。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时常聘用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1项)。
劳动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
允许聘用期限超过2年的例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限制劳动者的聘用期限可以超过2年(《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4条第1项但书及《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3条):
1. 规定完成项目或特定业务所需期限的;
2. 以休职、派遣等为由发生缺员,而直到相应劳动者复岗,有必要代办该业务的;
3. 劳动者以进修学业、职业培训等为由,规定该进修所需期限的;
4. 与《关于雇佣上禁止年龄差别及促进高龄者雇佣的法律》第2条第1号的高龄者(超过55岁)签署劳动合同的;
5. 有必要利用专业知识、技术,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具有博士学位(包括境外获取的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应领域的;
· 具有《国家技术资格法》第9条第1号所规定的工程师等级的国家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应领域的;
· 具有《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附表2所规定的专业资格,且从事相应领域的;
6. 根据政府的福利政策、事业政策等提供工作岗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根据《雇佣政策基本法》、《雇佣保险法》等其他法令,以开发国民的职业能力、促进就业及提供社会所需服务等为目的,提供工作岗位的;
· 根据《关于支援退伍军人的法律》第3条,以促进退伍军人的雇佣及生活稳定为目的,提供工作岗位的;
· 根据《国家报勋基本法》第19条第2项,以促进国家报勋对象的福利及生活稳定为目的,运用报勋秘书等福利支援人力资源的;
7. 其他法令允许,规定期限制劳动者的聘用期限区别于《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4条第1项,或另行规定期限并签署劳动合同的;
8. 具有国防部长官认可的军事专业知识、技术,且从事相应职业的,或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号所规定的大学讲解安保及军事学科目的;
9. 具有特殊经历,且从事国家安全保障、国防、外交或统一相关业务的;
10. 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所规定的学校(包括《高等教育法》第30条所规定的研究生院大学),从事下列业务的:
· 讲师及助教的业务(《高等教育法》第14条);
· 名誉教授、兼职教员及聘请教员等的业务(《高等教育法施行令》第7条);
11. 根据《统计法》第22条告示的韩国标准职业分类,从事其大分类1和大分类2职业的,《所得税法》第20条第1项所规定的其劳动所得(近2年的年平均劳动所得)属于近期雇佣劳动部长官调查的各雇佣形态劳动现状调查中韩国标准职业分类大分类2从事人员劳动所得的25%的;
12. 聘用《劳动基准法》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1周所定劳动时间明显低下的短时间劳动者的;
13. 《国民体育振兴法》第2条第4号所规定的选手、从事同条第6号所规定的体育教练业务的;
14. 在下列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究业务的,或进行实验、调查等从事直接参与、支援研究业务的:
· 国公立研究机构;
· 根据《关于政府出资研究机构等的设立、运营及培养的法律》或《关于科学技术领域政府出资研究机构等的设立、运营及培养的法律》设立的政府出资研究机构;
· 《特定研究机构培育法》所规定的特定研究机构;
· 根据《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出资研究院的设立及运营的法律》设立的研究机构;
· 《关于公共机关运营的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机关附属研究机构;
· 企业或大学的附属研究机构;
· 根据《民法》或其他法律设立的研究机构法人。
违反劳动期限限制的效果
转为正式劳动者
- 没有例外允许2年超时聘用的事由或已消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聘用期限制劳动者的期限超过2年的,该劳动者被视为签署无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4条第2项)。
期限制劳动者的努力优先雇佣
努力优先雇佣
- 用人单位(包括时常聘用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用人单位)欲签署无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的,应当努力优先雇佣在相应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5条及《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