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署
劳动合同的概念
- “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工资为目的而签署的合同(《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劳动条件的标准
- 《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均为最低标准,因此,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得以该标准为由降低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3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基准法》标准的,限该部分视为无效,被视为无效的部分适用《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劳动基准法》第15条)。
劳动条件的书面明示
劳动条件的书面明示
- 用人单位与期限制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应书面明示下列所有事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7条正文):
·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事项;
· 关于劳动时间、休息的事项;
· 关于工资的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的事项;
· 关于休息日、休假的事项;
· 关于就业的场所和从事业务的事项。
※ 时常聘用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用人单位与期限制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应书面明示下列所有事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2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及附表1):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事项;
·关于休息的事项;
·关于工资的组成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的事项;
·关于休息日的事项;
·关于就业的场所和从事业务的事项;
·劳动日及各劳动日的劳动时间。
工资
工资的概念
-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对价,向劳动者以工资、薪酬及其他名称支付的一切钱物(《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