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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签署
劳动合同的概念
- “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工资为目的而签署的合同(《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4号)。
劳动条件的标准
- 《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均为最低标准,因此,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得以该标准为由降低劳动条件(《劳动基准法》第3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基准法》标准的,限该部分视为无效,被视为无效的部分适用《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劳动基准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