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
调解、仲裁程序
调解、仲裁程序的开始
- 劳动委员会在审问过程中,可以依照关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申请或职权开始仲裁程序,关系当事人事先协商遵从劳动委员会仲裁决定并申请仲裁的,可以予以仲裁(《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1条第1项)。
申请期限
- 申请调解或仲裁,应自申请差别待遇改正之日起14日内提出。但,经劳动委员会允许,可以在14日后提出申请(《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1条第2项)。
处理期限
- 劳动委员会,无特殊原因,应自开始调解程序或受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调解方案或作出仲裁决定(《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1条第4项)。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出调解方案,停止仲裁【《劳动委员会规则》(劳动委员会规则第28号,2022.4.29.下令,2022.5.19.施行)第119条第2项】:
关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书面要求停止调解程序的;
· 关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事实上明确没有意愿持续调解程序的。
调解、仲裁决定的效力
- 当事人双方接受调解方案后调解成立,或由劳动委员会予以仲裁决定的,其具有同等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和解的效力(《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1条第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