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委员会的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方法
- 受到差别待遇改正申请的劳动委员会,立即进行所需的调查、询问关系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依照关系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要求证人出席,对所需事项提问(《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0条第1项及第2项)。
- 劳动委员会询问时,应充分为关系当事人提供提交证据、交叉询问证人的机会(《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0条第3项)。
证明责任
- 有关差别待遇的纠纷中,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4项)。
劳动委员会的改正命令或驳回决定
改正命令或驳回决定
- 调查、审问结束后,劳动委员会判断其属于差别待遇的,应对差别行为向用人单位下达改正命令;判断其不属于差别待遇的,应对改正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2条第1项)。
- 判定、改正命令或驳回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指出该理由并交付关系当事人。下达改正命令,应具体包含改正命令内容及履行期限等(《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2条第2项)。
改正命令的内容
- 改正命令的内容可以包括差别行为的终止、工资等劳动条件的改善(包括就业规则、集体合同等的制度改善命令)或适当的赔偿等(《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3条第1项)。
- 赔偿额以期限制或短时间劳动者因差别待遇而发生的损害额为准。但,明确认为用人单位的差别待遇有故意性或反复实行差别待遇的,劳动委员会可以在不超过损害额3倍的范围内命令赔偿(《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3条第2项)。
不服程序及改正命令等的确定
- 对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改正命令或驳回决定不服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改正指令书或驳回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4条第1项)。
- 对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决定不服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再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4条第2项)。
- 自从地方劳动委员会收到改正指令书或驳回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申请再审,或自从中央劳动委员会收到再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改正命令、驳回决定或再审决定予以确定(《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4条第3项)。
※ 地方雇佣劳动机关的总负责人在有义务履行改正命令的用人单位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除有改正命令效力的劳动者之外,调查发现对其他期限制劳动者或短时间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的,可以要求其改正(《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5条之3第1项及《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2号之2)。
不履行改正命令时的制裁
- 申请改正的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不履行确定改正命令的,可以对此向地方雇佣劳动机关的总负责人举报(《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5条第2项)。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确定改正命令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的滞纳金(《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