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改正申请
申请权人
- 期限制劳动者或短时间劳动者受到差别待遇的,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改正(《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1项正文)。
申请期限
- 差别改正的申请应自“发生差别待遇之日(持续的差别待遇适用其终止日期)”起6个月内完成(《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1项但书)。
申请方法
- 欲申请差别待遇改正的期限制劳动者或短时间劳动者,应填写差别待遇改正申请书后提交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的地方劳动委员会(《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3项及《劳动委员会规则》(劳动委员会规则第28号,2022.4.29.下令,2022.5.19.施行)附件第35号格式)。
- 差别待遇改正申请书,应填写下列事项,明确指出差别待遇的具体内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9条第2项及《劳动委员会规则》第100条):
· 劳动者的姓名和地址;
· 用人单位的姓名和地址;
· 申请背景(请求的改正内容);
· 差别待遇的具体内容;
· 申请日期。
要求改正及向劳动委员会通报
要求改正
- 地方雇佣劳动机关的总负责人发现用人单位差别待遇期限制劳动者或短时间劳动者的,可以要求其改正(《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5条之2第1项及《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2号之2)。
向劳动委员会通报
- 地方雇佣劳动机关的总负责人发现用人单位不接受改正要求的,应明确指出差别待遇的具体内容并向劳动委员会通报,在此情形下,地方雇佣劳动机关的总负责人应将其内容通知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15条之2第2项及《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2号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