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的概念
- “差别待遇”是指,对下列事项无合理理由给予不利的待遇(《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条第3号):
· 工资;
· 定期奖金、节日奖金等定期发放的奖金;
· 经营绩效奖金;
· 其他关于劳动条件及福利等的事项。
禁止差别待遇
- 用人单位不得以期限制劳动者为由,较在相应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且签署无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8条第1项)。
- 用人单位不得以短时间劳动者为由,较在相应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全日制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8条第2项)。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时常聘用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2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及附表1)。
期限制劳动者的差别待遇判断标准
比较对象劳动者
- 判断期限制劳动者的差别待遇时,比较对象劳动者是,在相应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且签署无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8条第1项)。
“不利待遇”和“无合理理由的”是指?
“不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工资等其他劳动条件等,因差别待遇期限制劳动者和正式劳动者,而期限制劳动者所受到的所有不利情况。“无合理理由的”是指,认为没有必要区别待遇期限制劳动者的,或尽管认为有必要区别待遇,但其方法或程度等不合理的(大法院2012.10.25.宣告2011du7045判决)。
- 是否有合理理由,以各案件中问题所在的不利待遇内容及用人单位视为不利待遇的背景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期限制劳动者的雇佣形态、业务内容和范围、权限、责任、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等的决定因素后作出判断(大法院2012.10.25.宣告2011du7045判决)。
短时间劳动者的差别待遇判断标准
比较对象劳动者
- 判断短时间劳动者的差别待遇时,比较对象劳动者是,在相应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从事同类或类似业务的全日制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8条第2项)。
- 是否属于“同类或类似业务”,应综合考虑核心业务的性质和内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权限和责任大小、工作条件等后作出判断(首尔行政法院2009.6.3.宣告Gu-Hap24743判决)。
“不利待遇”和“无合理理由的”是指?
- 短时间劳动者的“不利待遇”和“无合理理由的”标准与期限制劳动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