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制劳动者及短时间劳动者的概念
期限制劳动者是指?
- “期限制劳动者”是指,签署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条第1号)。
短时间劳动者是指?
- “短时间劳动者”是指,1周(包括休息日的7天)的所定劳动时间低于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同类业务的全日制劳动者1周所定劳动时间的劳动者(《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条第2号及《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7号、第9号)。
※ 所定劳动时间是指?
-“所定劳动时间”是指,在下列劳动时间的范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时间(《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1项第8号、第50条、第69条正文及《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39条第1项):
·1周劳动时间(休息时间除外)不得超过40小时;
·1日劳动时间(休息时间除外)不得超过8小时;
·超过15岁且未满18岁的人,1日和1周劳动时间各不得超过7小时和35小时(但,根据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在1日1小时、1周5小时的范围内予以延长);
·沉箱或潜水工作等在高压环境中的有害或危险工作,1日和1周劳动时间各不得超过6小时和34小时。
《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 《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适用于时常聘用劳动者超过5人的所有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但,不适用于仅由同居亲属使用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和家务雇员(《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1项)。
- 对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机构,不管其时常聘用劳动者人数多少,均适用《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3项)。
※ 时常聘用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 对时常聘用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不超过4人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适用下列部分规定(参照《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第3条第2项、《关于保护期限制及短时间劳动者等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及附表1):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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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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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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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第2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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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期限制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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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转换为无期限规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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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短时间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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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转换为全日制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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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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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第4号(禁止不利待遇)•第17条第1号至第5号规定(劳动条件的书面:第1号及第2号仅限于休息相关事项、第3号及第4号仅限于休息日相关事项)•第18条(对监督机关的通告)•第19条(权限的委任)•第20条(为促进就业的国家等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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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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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罚则)•第23条(双罚制)•第24条第2项第2号(滞纳金)•第24条第3项至第6项规定(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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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勤劳动者人数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
- 常勤劳动者人数计算标准
· 常勤劳动者人数的计算标准,以“聘用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为单位,此处“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是指,经营上实现一体、有机运作、整体具有独立性的权利、义务的主体(雇佣劳动部,《期限制法业务手册》(2019),第23页)。
· 一个法人的多个经营场所、经营部门,尽管在人事、劳务管理已委任部分自由裁量权,但通常在企业政策或目标等仍受限制,因此,属于企业的一部分,原则上被视为单一经营活动(《期限制法业务手册》,第23页)。
· 尽管是单一法人主体,其地点以总公司、分公司、营业点等分散的,根据其独立性,即各经营场所就劳动条件具有决定权;明确分离人事、劳务、财政及会计等;适用不同的集体合同及就业规则等,判断是否应当视为单一经营(场所)(《期限制法业务手册》,第24页)。
- 常勤劳动者人数计算方法
· 常勤劳动者人数包括用人单位直接雇佣的所有劳动者,但派遣劳动者除外(《期限制法业务手册》,第26页)。
※ 派遣劳动者
-“派遣劳动者”是指,作为派遣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属于劳动者派遣对象的人(《关于保护派遣劳动者等的法律》第2条第5号)。
-派遣劳动者可以根据《关于保护派遣劳动者等的法律》受到保护。
※ 关于派遣劳动者的详情,请参照该网站 <
派遣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