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集体诉讼
消费者集体诉讼
- 因购买物品等受到侵害的多名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团体一并就该经营单位提出诉讼。
·消费者集体诉讼是当经营者直接侵犯到消费者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等权益且侵害一直持续时,具备一定条件的消费者团体、经营者团体、非盈利团体代替个别消费者向法院提出请求禁止、终止该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的诉讼(《消费者基本法》第70条)。
- 消费者集体诉讼与直接接受受害救济的“集体诉讼制”不同,其判决效力仅止于禁止该物品销售或修改不公正条款等对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禁止。举例来说:对于儿童安全隐患物品或不公正条款等可以向法院请求禁止销售或修改内容。
·因此,如果消费者希望得到金钱性质的赔偿,须由消费者本人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消费者集体诉讼程序
要求禁止、终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希望进行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消费者团体在提出诉讼前,须向经营单位就禁止、终止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提出书面要求(《消费者基本法》第74条第1项第3号)。
提交起诉书与诉讼许可申请书
- 提出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消费者团体须向经营者的主要办公室、营业地点或营业负责人住址所在的地方法院本院合议庭提交起诉书与诉讼许可申请书(《消费者基本法》第71条第1项)。
·如果诉讼的另一方是外国经营者,则向其在大韩民国内的主要办公室、营业地点或营业负责人住址所在的地方法院本院合议庭提交(《消费者基本法》第71条第2项)。
许可集体诉讼
- 消费者团体诉讼一经提出,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会对集体诉讼予以许可(《消费者基本法》第74条)。
· 在公益上有必要对因使用物品而造成消费者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侵害或潜在危害的多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预防侵害发生
·诉讼申请书上记载的事项不存在缺陷
·起诉团体向经营者就禁止、终止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提出书面要求后已经过14天
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效力
消费者团体诉讼的效力
- 如果对判决存在异议,可在自判决日起2周内向法院提交抗诉书(《民事诉讼法》第396条与第408条)。
- 法院对消费者团体的要求驳回的判决一经确定,其他团体等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消费者基本法》第75条)。
·判决确定后,在与此案例相关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立的机构中出现新的研究结果或证据
·被发现驳回判决是由原告故意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