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概要
民事诉讼
- 通过协议、调解或支付命令等方法未获得受害救济的消费者最终可通过提出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 民事诉讼的结果和判决一经确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必须履行判决内容中的处置。
- 诉讼须支付印花税、送达费等基本费用,如果需要证人,则需支付证人旅费;如果进行检证和鉴定,需要支付检证、鉴定费用;另外还需支付委任律师的费用及附属程序所需的各种费用。因此诉讼所需费用绝非小数,在考虑诉讼时,最好先判断诉讼费用与诉讼时间是否值得再付诸行动。
民事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差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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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比诉讼费用更少,而且可以更加便捷迅速地解决问题。 调解的成立需要相关者达成协议,此点与诉讼有着本质的不同。诉讼必须由第三者介入,而民事调解则为无需第三者介入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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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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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当事人双方各自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交关于纠纷事实关系的证据,法院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正确后给与判决,是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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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救助制度
- 法院备有诉讼救助制度,对于资金能力无法支付诉讼费用者,如果申请,法院会利用职权推迟或免除其缴纳审判所需的一定费用,无需缴费即可接受审判。但是不适用于注定败诉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项)。
- 希望提出诉讼证据与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可申请,外国人及法人也可申请。
民事诉讼程序
提交诉状
- 希望解决纠纷的纠纷当事人撰写诉状后提交至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撰写诉状者被称为原告,另一方则被称为被告。
送达诉状副本与提交答辩状
- 诉状被受理后,法院会将与诉状同样内容的文件即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须在30天内提交答辩状(《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项与第256条第1项)。
-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或提交具有坦白主旨的答辩状,则按照原告请求内容,诉讼结束(《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第2项)。
- 如果被告提交以否认请求内容为主旨的答辩状,则履行辩论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4项)。
辩论准备程序
- 在辩论准备程序期间,被告提交答辩状,原告就此提交反驳预备文件,形成预备文件攻防(《民事诉讼法》第280条)。
- 另外,预备文件、提交证据、证人申请、查证及鉴定申请等证据申请必须在辩论日期前全部结束(《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至第284条)。
辩论准备日期
- 通过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基本文件攻防后,审判长对记录等进行研究,对于争点突出、在辩论日期前证据提交已结束的纠纷指定争点整理日期(辩论准备日期)(《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 原告与被告在争点整理日期出席,确认纠纷的争点,并对彼此的主张进行反驳(《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辩论日期
- 在第1次辩论日(集中证据调查日)根据争点整理日期的整理结果对与纠纷相关的原告、被告及双方证人集中审问,审问结束后,在短时间内宣告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87条)。
民事诉讼的效力
民事诉讼的效力
- 判决中败诉的当事人如不提出异议,则判决确定。
- 如对判决有异议,可在自判决日起2周内向法院提交抗诉状(《民事诉讼法》第396条与第408条)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法律救助
- 法律救助制度:大韩法律救助公团(
www.klac.or.kr)在受理消费者受害相关纠纷事件后,经过实施调查劝告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或决定是否进行诉讼,如果决定诉讼,将由公团所属律师或公益法务官为消费者进行代理诉讼。
- 法律救助对象:因使用物品或服务而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成为法律救助的对象(《法律救助法》第33条之三与《法律救助法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第5号)。
- 法律救助申请程序:准备好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证明本人为法律救助对象的材料以及可证明本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材料等,前往就近的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申请咨询即可。咨询结束后,将所准备的材料提交至大韩法律救助公团。
- 偿还救助费用:不进行诉讼而以和解结束的案件不产生费用;如果进行诉讼,消费者须偿还公团支付的印花税等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为国立功者、低保户、残疾人、单亲家庭等法律规定者可由国家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法律救助法》第7条与《法律救助法施行令》第4条第1项、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