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
- 民事调解是法官或设置在法院内的调解委员会听取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对相关材料等各种事项进行探讨后,通过斡旋和调解令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度,可以便捷迅速地解决纠纷(《民事调解法》第1项)。
- 民事调解可以比诉讼更迅速地解决问题。在申请调解后即刻定下调解日期,大部分在一个调解日内即可结束调解,诉讼费用也比正式裁判的诉讼程序更低。
·申请民事调解时向法院交纳的手续费一般只为提出诉讼时附加的印花税的1/5上下, 提前缴纳的送达费也仅为当事人每人5次,比诉讼程序中额度最少的小额案件(当事人每人10次)更少。
民事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差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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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比诉讼费用更少,而且可以更加便捷迅速地解决问题。 调解的成立需要相关者达成协议,此点与诉讼有着本质的不同。诉讼必须由第三者介入,而民事调解则为无需第三者介入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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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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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当事人双方各自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交关于纠纷事实关系的证据,法院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正确后给与判决,是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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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程序
申请民事调解
- 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向法院申请调解或正在审理该诉讼案件的法官通过职权交付调解,则民事调解开始(《民事调解法》第2条与第6条)。
-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提交民事调解申请(《民事调解法》第5条)。
通知民事调解日期
- 申请民事调解后,会通知纠纷当事人调解日期(《民事调解法》第15条第1项)。
- 纠纷当事人须在调解日期出席并在调解主审法官前进行陈述。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只要得到调解主审法官允许,可以由代理人出席或辅助人陪同(《民事调解规则》第6条第1项)。
- 如果得到调解主审法官认可,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获得同意后通过安装有收音机等中介装置的中介设施或线上视频装置在调解日期进行调解(《民事调解规则》第6条之2第1项)。
民事调解成立
-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撰写调解记录,则调解成立(《民事调解法》第28条)。
- 反之,如果①被申请人在调解日期未出席、②双方未达成协议或③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被认为不妥,案件管辖法院可利用职权更改调解决定,关于被更改的调解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文后如果①在2周内未提出异议申请、②异议申请被驳回或③异议申请被撤销,则在裁判上具有与和解同样的效力(《民事调解法》第30条、第32条与第34条第4项)。
民事调解效力
民事调解效力
- 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民事调解在裁判上具有与和解同样的效力(《民事调解法》第29条),因此不能再次提出诉讼,如果不履行决定内容,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反之,如果①决定不做调解、②调解以不成立而告终或③对于更改的调解决定在2周内提出异议申请,则被视为提出诉讼,此时将开始新的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法》第26条、第27条、第34条与第36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