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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纠纷解决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概要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 无需辩论和判决,直接下达支付命令要求向民事纠纷中的债权者(此处为消费者)支付金钱、同一种类的替代品或支票等有价证券的简易诉讼程序名为“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62条)。
·实际上在2011年,A公司的智能手机使用者K表示“因A公司的智能手机使用者的位置信息保存及位置追踪受到侵害”,遂以A公司为对象申请支付命令。法院向A公司下达了支付命令,随之A公司在接到命令之日起2周内的异议申请期限内没有任何意向申请,最后A公司向K支付了受害赔偿金。
-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不传唤纠纷当事人,也无特别的申诉程序,仅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文件来审理,和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费用较少,请求金额不受限制,相对较大金额的案件也可提出请求(《民事诉讼法》第467条)。
·申请支付命令式向法院缴纳的手续费基本为提出诉讼时附加的印花税的1/10,提前缴纳的送达费也仅为当事人每人4次,比诉讼程序中额度最少的小额案件(当事人每人10次)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