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概要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 无需辩论和判决,直接下达支付命令要求向民事纠纷中的债权者(此处为消费者)支付金钱、同一种类的替代品或支票等有价证券的简易诉讼程序名为“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62条)。
·实际上在2011年,A公司的智能手机使用者K表示“因A公司的智能手机使用者的位置信息保存及位置追踪受到侵害”,遂以A公司为对象申请支付命令。法院向A公司下达了支付命令,随之A公司在接到命令之日起2周内的异议申请期限内没有任何意向申请,最后A公司向K支付了受害赔偿金。
-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不传唤纠纷当事人,也无特别的申诉程序,仅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文件来审理,和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费用较少,请求金额不受限制,相对较大金额的案件也可提出请求(《民事诉讼法》第467条)。
·申请支付命令式向法院缴纳的手续费基本为提出诉讼时附加的印花税的1/10,提前缴纳的送达费也仅为当事人每人4次,比诉讼程序中额度最少的小额案件(当事人每人10次)更少。
支付命令程序
申请支付命令
- 申请支付命令时,需先填写支付命令申请书,然后提交至纠纷对象的住址、办公室、经营地点、履行义务地点、违法行为地点所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463条)。
下达支付命令
- 法院在纠纷当事人(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出席的情况下审查支付命令书,如果其请求被判断为正当,则下达支付命令,并向当事人送达支付命令正本(《民事诉讼法》第467条、第468条与第469条)。
- 如果作为债务者的一方因不住在支付命令申请书所记载的地址等原因造成支付命令正本无法送达,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更改地址并再次发送,如果难以更改地址或是需要送达至国外,法院可能将此案件提交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66条)。
确定支付命令
- 作为债务者的一方从本支付命令的送达日起2周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8条与第469条)。
- 如对方①不提出异议申请、②异议申请被驳回或③撤销异议申请,则支付命令确定,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效力,如不履行命令内容,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得到赔偿(《民事诉讼法》第474条)。
- 另外,如果对方提出关于支付命令的异议申请,则支付命令无效,案件按照通常民事诉讼程序开始新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