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韩国消费者院
韩国消费者院
- 韩国消费者院(
www.kca.go.kr)为了迅速而公平地解决消费者所受到的侵害,直接就消费者受害问题给予咨询与处理(《消费者基本法》第33条与35条)。
- 韩国消费者院的受害救济遵循《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等相关法律,劝告当事人双方进行公正且客观的协商。与法院判决不同,韩国消费者院不具强制力,但可无偿且迅速地解决纠纷。如果韩国消费者院根据《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劝告当事人进行协商却无效,则由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决定。
申请消费者受害救济
- 受害救济的申请(委托)人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物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为“物品等”)而受到侵害,可以向韩国消费者院申请受害救济(《消费者基本法》第55条第1项。)
·另外,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消费者团体如果接受了消费者的的受害救济申请,可委托韩国消费者院进行处理(《消费者基本法》第55条第2项)。
- 受害救济的申请方法
·受害救济的申请或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只有在紧急或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或电话传达(《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43条第1项)。
- 受害赔偿的协商劝告
·申请书一经受理,韩国消费者院会在进行事实调查后劝告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受害赔偿进行协商(《消费者基本法》第57条)。
- 受害救济的处理期限
·须在申请书被受理后30天内达成和解,受害救济程序方告结束(《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
- 但是,医疗、保险、农业与渔业相关案件及为查明受害原因需要实验、检查或调查的时间时,可以将处理期限延长至60天(《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附加条款与《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44条)。
- 在韩国消费者院的受害救济处理程序中,如果该案件被提出法院诉讼,则即刻终止受害救济程序(《消费者基本法》第59条)。
·30天(最多延长至90天)后如果仍未达成和解,案件将递交至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重新进行纠纷调解程序(《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正文)。
通过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通过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即消费者或经营者如果不接受韩国消费者院或消费者团体的协商劝告,则由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决定。
-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内容表示同意,则在裁判上产生和解之效力,纠纷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如果对调解决定表示不服,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申请个别纠纷和解
- 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消费者受害相关机构未能解决,且韩国消费者院的消费者受害救济程序的协商劝告也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纠纷调解(《消费者基本法》第65条第1项)。
个别纠纷调解期限
-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须在接受调解申请日起30天内结束纠纷调解(《消费者基本法》第66条第1项)。
- 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期限可以延长,此时须向当事人(包括代理人)明确告知延长理由与期限(《消费者基本法》第66条第2项)。
※ 在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程序中,如果该案件被提出法院诉讼,纠纷调解程序随即终止(《消费者基本法》第59条与第65条第5项)。
纠纷调解决定
- 调解决定的内容将即刻通报给当事人,当事人从接到通报起15天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则表示接受(《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
※ 如果拒绝接受,则须书面提交拒绝接受的异议书(《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55条第1项)。
纠纷调解效力
- 如果调解成立,将拟定调解书,此调解书的内容在裁判上具备与和解相同的效力(《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4项)。
※ 即,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旦成立,不可再次提起诉讼。
调解不成立后的处理方案
- 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对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决定表示拒绝以致调解不成立,则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审判、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解决。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集体纠纷调解程序
- 如多名消费者因使用物品或服务受到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侵害,该案件可由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一并进行纠纷调解(《消费者基本法》第68条第1项与《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56条)。
·因使用物品或服务受到相同或相似类型侵害的多名消费者中除以下情况外的消费者数达到50人以上
√通过自主纠纷调解、协商劝告或其他方法已与经营者解决纠纷或达成受害赔偿协议的消费者
√正在根据各个别法规定而设置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纠纷调解的消费者
√已向法院就该物品等造成的侵害提出诉讼的消费者
·案件的重要争点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一致
- 集体纠纷调解结果对参加调解程序的多名消费者均具有效力。如果经营者接受调解决定内容并提交赔偿计划书,没能参加调解程序的消费者也可根据赔偿计划书获得受害赔偿。
·集体纠纷调解的开始与公告
√接到集体纠纷调解委托或申请的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决议开始调解程序(《消费者基本法》第68条第2项)。
√此时集体纠纷调解程序已经开始的事实将在韩国消费者院官方网站( www.kca.go.kr )及全国发行日报刊载14天(《消费者基本法》第68条第2项与《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58条》)。
·非集体纠纷调解当事人的消费者或经营者在以上公告期间内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参加(《消费者基本法》第68条第3项与《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59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