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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纠纷解决
通过韩国消费者院
韩国消费者院
- 韩国消费者院(www.kca.go.kr)为了迅速而公平地解决消费者所受到的侵害,直接就消费者受害问题给予咨询与处理(《消费者基本法》第33条与35条)。
- 韩国消费者院的受害救济遵循《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等相关法律,劝告当事人双方进行公正且客观的协商。与法院判决不同,韩国消费者院不具强制力,但可无偿且迅速地解决纠纷。如果韩国消费者院根据《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劝告当事人进行协商却无效,则由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决定。
申请消费者受害救济
- 受害救济的申请(委托)人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物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为“物品等”)而受到侵害,可以向韩国消费者院申请受害救济(《消费者基本法》第55条第1项。)
·另外,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消费者团体如果接受了消费者的的受害救济申请,可委托韩国消费者院进行处理(《消费者基本法》第55条第2项)。
- 受害救济的申请方法
·受害救济的申请或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只有在紧急或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或电话传达(《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43条第1项)。
- 受害赔偿的协商劝告
·申请书一经受理,韩国消费者院会在进行事实调查后劝告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受害赔偿进行协商(《消费者基本法》第57条)。
- 受害救济的处理期限
·须在申请书被受理后30天内达成和解,受害救济程序方告结束(《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
- 但是,医疗、保险、农业与渔业相关案件及为查明受害原因需要实验、检查或调查的时间时,可以将处理期限延长至60天(《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附加条款与《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44条)。
- 在韩国消费者院的受害救济处理程序中,如果该案件被提出法院诉讼,则即刻终止受害救济程序(《消费者基本法》第59条)。
·30天(最多延长至90天)后如果仍未达成和解,案件将递交至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重新进行纠纷调解程序(《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