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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
发生性犯罪时的应对流程及受害举报
针对儿童和青少年性犯罪受害事实的举报
- 任何人得知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事实时,都可以向调查机构举报(《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34条第1项)。
举报义务者
- 符合下列任一项的机构、设施或团体的负责人及其从业者鉴于工作原因得知发生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事实时,应立即向调查机构举报(《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34条第2项)。
· 幼儿园
· 学校、委托教育机构
· 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教育厅或教育支援厅根据《中小学教育法》第28条规定,直接开设并运营或委托运营的学生咨询支援设施或委托教育设施
· 根据《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立及国际自由城市建设特别法》第223条设立的国际学校
· 医疗机构
· 儿童福祉设施及综合服务执行机构
· 残疾人福祉设施
· 托儿所
· 培训班及辅导站
· 为性交易受害人等设立的援助设施及性交易受害咨询所
· 单亲家庭福祉设施
· 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及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设施
· 性暴力受害咨询所及性暴力受害人保护设施
· 青少年活动设施
· 青少年咨询福祉中心及青少年港湾
· 校外青少年支援中心
· 青少年保护和恢复中心
· 《国民体育振兴法》 第2条第9号ga目及na目规定的体育团体
· 大众文化艺术策划业者在大众文化艺术策划业中,面向大众文化艺术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咨询等活动的营业场所
举报义务者违反时的制裁
- 有举报义务的各机构、设施或团体的负责人及其从业者鉴于工作原因得知发生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性犯罪事实却不向调查机构举报或进行虚假举报时,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67条第4项)。
对儿童和青少年性暴力举报人的保护
- 除其他法律上的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将举报人的个人资料或照片等可以获知其身份的信息或资料刊登在出版物上,或通过电视节目和信息通信网公开(《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34条第3项)。
- 违反这一规定,将可以获知举报人身份的信息或资料刊登在出版物上,或通过电视节目和信息通信网公开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65条第4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