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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
个人信息公开命令及告知命令
个人信息公开命令及告知命令的宣告
- 针对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实施性暴力犯罪行为者或被认定为再犯危险性高者,法院应在对性犯罪进行判决的同时宣告利用信息通信网公开其身份信息(《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49条第1项正文)。
- 此外,针对公开对象中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实施性暴力犯罪行为者或被认定为再犯危险性高者,法院应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在公开命令期间,告知公开对象居住地区的部分居民等(《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50条第1项正文)。
提交罪犯的身份信息
- 身份信息登记对象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以内,向本人居住地辖区内的警察局局长提交下列身份信息(以下简称为“基本身份信息”),被收容在矫正设施或治疗监护设施中时,则提交给矫正设施负责人或治疗监护设施负责人(《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3条第1项)。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及实际居住地
· 职业及工作单位等的所在地
·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 身体信息(身高和体重)
· 持有车辆的登记编号
- 辖区内警察局局长或矫正设施等的负责人收到身份信息时,应拍摄登记对象的正面、左侧、右侧上半身及全身彩色照片,并保存保管电子版(《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43条第2项)。
身份信息的公开
- 公开的身份信息如下所示(《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49条第4项)。
· 姓名
· 年龄
· 地址及实际居住地(提供至道路名及建筑物编号)
· 身体信息(身高和体重)
· 照片
· 登记对象性犯罪要旨(包括判决日期、罪名及被判刑期)
· 性犯罪前科事实(罪名及次数)
· 是否佩戴电子装置
身份信息的告知
- 获得身份信息告知者如下所示(《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50条第5项)。
· 告知对象居住的邑、面、洞内有儿童和青少年亲权者或法定代理人的家庭
· 托儿所所长或幼儿园园长、学校校长
· 邑、面事务所和洞居民自治中心负责人(包括共同警戒的邑、面或洞)
· 学校教学辅导培训班负责人
· 地区儿童中心及青少年修炼设施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