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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
宣告丧失亲权
什么是宣告丧失亲权?
- “宣告丧失亲权”是指父亲或母亲滥用亲权或发现有显著不良行为导致无法再行使亲权的重大事由时,在市和道知事,以及市长、郡守、区厅长或检察官的诉请下,由法院宣告丧失亲权(参考《儿童福祉法》第18条第1项)。
检察官诉请丧失亲权
- 调查对儿童和青少年实施性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发现案件施暴者是受害儿童或青少年的亲权者或监护人时,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向法院诉请宣告丧失亲权或裁定变更监护人(《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3条第1项)。
儿童保护机构等诉请丧失亲权
- 下列机构、设施或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请求检察官提出丧失亲权诉请,收到请求的检察官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向相关机构、设施或团体的负责人通报处理结果(《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3条第2项)。
· 儿童保护专业机构
· 性暴力受害咨询所及性暴力受害人保护设施
· 青少年咨询福祉中心及青少年港湾
- 机构、设施或团体的负责人收到请求丧失亲权诉请的处理结果后,如果对该处理结果存有异议,可自获得通报之日起30天内直接向法院诉请丧失亲权(《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3条第3项)。
宣告丧失亲权后的儿童保护
- 法院宣告儿童和青少年性犯罪案件的施暴者丧失亲权时,可以裁定保护措施,如将受害儿童和青少年移交给其他亲权者或亲属,或移交给可以保护受害儿童的机构设施或团体等(《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4条前段)。
- 裁定保护措施时,必须尊重该儿童或青少年的意见(《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4条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