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和青少年性(暴力)犯罪者的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性暴力犯罪和处罚
《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中规定的性暴力犯罪和处罚
《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性暴力犯罪和处罚
《儿童福祉法》中规定的性暴力犯罪和处罚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性(暴力)犯罪者的加重处罚规定
对亲属性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
- 亲属性犯罪行为将受到加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亲属的范围是指四寸以内的血亲、姻亲和一起居住的亲属,包括有事实关系的亲属(《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5条第4项及第5项)。
对举报义务者性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
- 符合下列任一项的机构、设施或团体的负责人及其从业者,对接受自己保护、监督或诊疗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性犯罪行为时,可在相关罪名刑期的基础上增加一半进行加重处罚 (《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及第34条第2项)。
· 幼儿园
· 学校
· 医疗机构
· 儿童福祉设施
· 残疾人福祉设施
· 托儿所
· 培训班及辅导站
· 为性交易受害人等设立的援助设施及性交易受害咨询所
· 单亲家庭福祉设施
· 家庭暴力相关咨询所及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设施
· 性暴力受害咨询所及性暴力受害人保护设施
· 青少年活动设施
· 青少年咨询福祉中心及青少年港湾
· 青少年保护和恢复中心
针对饮酒或服用药物状态下实施的性犯罪,不适用减刑规定
- 《刑法》规定,因身心障碍而不能辨别事物或没有意思表达能力者不受刑事处罚,在辨别能力或意思表达能力变弱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可减轻处罚,聋哑人的犯罪行为可减轻处罚(《刑法》第10条及第11条)。
- 但是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犯罪中,鉴于犯罪的严重性,即使是在因饮酒或服用药物导致身心障碍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能会被视为一般性暴力犯罪者进行处罚,而不会减轻处罚(《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19条)。
公诉时效相关特例
- 针对不满13岁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不适用公诉时效
· 对不满13岁儿童及有身体或精神障碍者实施下列性暴力犯罪行为时,不适用公诉时效(《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0条第3项)。
√ 《刑法》《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中分别规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强奸等伤害和致伤、强奸等杀人和致死
- 针对13岁以上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适用公诉时效的《公诉时效特例》
·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儿童和青少年性犯罪的公诉时效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时起开始计算,但实际上公诉时效从性犯罪受害儿童和青少年成年之日起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项及《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0条第1项)。
· 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罪、类似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等,有DNA证据等可以证明其罪行 的科学证据时,公诉时效延长10年(《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0条第2项)。
· 下列性暴力犯罪行为不适用公诉时效(《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0条第4项)。
√ 《刑法》《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中分别规定的强奸等杀人和致死罪(仅限于强奸等杀人)、强奸等杀人,以及制作、进口或出口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