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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
儿童和青少年性(暴力)犯罪的对象及范围
儿童和青少年性
(
暴力
)
犯罪的对象及范围
儿童和青少年
- “儿童和青少年”是指不满19岁者,但以到19岁年份的1月1日计算,已年满19岁者除外(《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
- 不满13岁(或不满16岁)的儿童
· 对不满13岁(施暴者19岁以上时则为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儿童和青少年做出奸淫或猥亵行为者可判处强奸或强制猥亵罪,并且不适用公诉时效,处罚比一般性犯罪更严厉(《刑法》第305条及《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0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