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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对著作权纠纷的斡旋及调解
纠纷斡旋
- 想要接受纠纷斡旋者可以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斡旋申请书申请斡旋(《著作权法》第113条之2第1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59条之2第1项):
· 当事人的姓名及地址(有代理人时,包括其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 申请的主旨及原因。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设立由1名或3名委员组成的调解部,以调解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第114条第1项)。其委员中1人具备律师资格。当前委员会中有11个调解部,包括由3名委员组成的和解7部和1名律师组成的单独4部等。
- 调解通过在调解调书上记载当事人间协议的事项成立,且与裁判和解有同等效力。因此,对方不履行和解事项时,无需单独裁判程序,可以强制执行。
- 委员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调解未果,或调解当事人在无合理事由情况下拒绝出席时,调解不成立,对其他情况予以撤销、不成立、驳回或作驳回处理。
- 由代表司法界、学界和产业界的1至3名专家组成的调解部协助当事人之间顺利和解,这种纠纷解决制度作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制度之一,可以有效节省时间和金钱,而且和解过程采用非公开方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非常民主、方便。
- 想要接受著作权纠纷调解者可以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交记载有申请主旨和原因的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