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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使用
对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复制品、侵犯回收著作权的非法复制品采取回收、销毁、删除措施。
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的区厅长)在发现侵犯著作权或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复制品(通过信息通信网传输的复制品除外)或为削弱作品等的技术保护措施而制作的设备、装置、信息及软件时,可以促使有关公务员根据下列程序及方法进行回收、销毁或删除(《著作权法》第133条第1项):
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程序和方法
- 执行回收、销毁、删除业务的相关公务员应当持有标注其权限的凭证[非法复制品管制要员证(《著作权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6号格式)],并向有关人员出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9条第1项及《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25条)。
- 有关公务员回收、销毁或删除非法复制品时,应当向其所有人或占有人签发回收确认证(《著作权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3号格式)并在回收、销毁、删除台账上记录相关内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9条第2项)。
- 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时,可以自回收之日3个月以后销毁回收的非法复制品等(《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9条第3项正文)。
可以接受回收、销毁、删除业务委托的团体
-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委托下列团体执行非法复制品的回收、销毁、删除业务(《著作权法》第133条第2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70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保护院;
· 其他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认定为具备执行非法复制品等的回收、销毁、删除业务能力和资格的法人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