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和未遂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的刑事处罚中的过失犯和未遂犯
- 《刑法》总则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罪(《刑法》第8条正文)。
- 《著作权法》没有对过失犯处罚的特别规定,因此,因过失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不予处罚(《刑法》第14条)。
- 《著作权法》没有对未遂犯处罚的特别规定,因此,违反《著作权法》行为的未遂犯不予处罚(《刑法》第29条)。
对违反《著作权法》行为的罚则

罚则
- 符合下列任一项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有期徒刑(《著作权法》第136条第1项):
· 以复制、表演、公开传播、展览、分销、出租、制作二次创作物的方法侵犯著作财产权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财产性权利(《著作权法》第93条规定的权利除外)的人;
· 无正当事由违反《著作权法》第129条之3第1项规定的法院命令的人。
- 符合下列任一项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有期徒刑(《著作权法》第136条第2项):
· 侵犯著作人身权,损毁作者名誉的人;
· 虚假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著作权权利变更登记(《著作权法》第53条、第54条)的人;
· 以复制、表演、广播或传输的方法侵犯受保护的数据库制作人权利的人;
· 获取复制者或传输者的信息时,以请求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著作权法》第103条之3第4项)该信息的人;
· 以生产经营或盈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第104条之2第1项或第2项的人;
· 以生产经营或盈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第104条之3第1项的人(但是,不知道因过失引发或隐藏侵犯著作权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事实的人除外);
· 做出《著作权法》第104条之4第1号或第2号行为的人;
· 违反《著作权法》第104条之5的人;
· 违反《著作权法》第104条之7的人;
· 所做行为属于以下被视为侵权行为的人(《著作权法》第124条第1项):
√ 进口时,如果是在大韩民国境内制作的,以在大韩民国境内发行为目的将可能侵犯著作权的物品进口的行为;
√ 明知道是通过著作权侵权行为制作的物品(包括上述引进物品),仍以发行为目的持有该物品的行为。
- 符合下列任一项的人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著作权法》第137条):
· 以实名或别名将非作者的人标注为作者,公开发行作品的人;
· 以实名或别名将非实际表演者标注为实际表演者,进行实际表演或公开传播,或者分销复制品的人;
· 在作者死亡后使用其作品的人,做出假设作者在世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作品人身权的行为的人(《著作权法》第14条第2项);
· 明知是未经广播事业者同意对加密的广播信号进行译码,依然接受该信号进行收听、收看或向他人公开传播(《著作权法》第104条之4第3号)的人;
· 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在上映受著作权保护的影像作品的电影院等地使用录像设备录像或公开传播(《著作权法》第104条之6)的人;
· 未经许可从事著作权信托管理业的人(《著作权法》第105条第1项);
· 以损毁作者名誉的方法使用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第124条第2项);
· 明知自己没有正当权利,依然故意要求中断复制或传输(《著作权法》第103条第1项),或者要求恢复复制或传输(《著作权法》第103条第3项),从而妨碍线上服务提供者业务的人;
· 任职或曾经任职于执行著作权登记等业务(《著作权法》第53条至第55条、第55条之2至第55条之5的规定)岗位,向他人泄露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晓的秘密的人。

作品使用者违反明确标注来源义务时的罚则
- 使用作品的人如果违反明确标注来源义务(《著作权法》第37条),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2号)。

没收通过侵犯著作权制作的结果物
- 没收一切通过侵犯著作权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制作的复制品、以及制作该复制品主要使用的工具或材料中属于该侵权人、印刷人、分销人或表演人所有的物品(著作权法》第139条)。
告诉

亲告罪
- 对上述规定罚则(《著作权法》第136条、第137条及第138条)的公诉应当有告诉(《著作权法》第140条正文)。

非亲告罪
- 但是,下列任一情形可以在没有告诉的情况下提起公诉(《著作权法》第140条但书):
· 以盈利为目的或习惯性做出下列任一行为的情形:
√ 以复制、表演、公开传播、展览、分销、出租、制作二次创作物的方法侵犯著作财产权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财产性权利(《著作权法》第93条规定的权利除外)的人;
√ 以复制、表演、广播或传输的方法侵犯受《著作权法》第93条保护的数据库制作人权利的人;
√ 做出视为《著作权法》第124条第1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人;
√ 取得侵犯软件的著作权制作的软件复制品(包括《著作权法》第124条第1号规定的进口物品)者明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在业务上使用该复制品的行为(不得违反受害人的明确意愿实施处罚)。
· 虚假登记著作权的人(《著作权法》第136条第2项第2号):
· 《著作权法》第136条第2项第3号之2至第3号之7、第137条第1项第1号至第4号、第6号及第7号和第138条第5号的情形。

告诉期限
- 亲告罪自知晓犯人之日起经过6个月时,不得提起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项正文)。
※ 但是,有无法提起告诉的不可抗力事由时,自该事由消失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项但书)。
两罚规定

两罚规定
-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等其他员工在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上犯《著作权法》第136条、《著作权法》第137条、《著作权法》第138条规定之罪时,除了处罚行为人,还要对该法人或个人处以各相应条款的罚金刑(《著作权法》第141条正文)。
- 但是,法人或个人为了防止该违反行为,并未玩忽职守,而是在业务上特别留意并认真监督时,则不然(《著作权法》第141条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