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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对方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而导致著作财产权人蒙受损失的,著作财产权人可以就该侵权行为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750条及《著作权法》第125条)。
损失和损失费的计算
- 损失费的推定
· 对方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而导致著作财产权人蒙受损失,著作财产权人因此就该侵权行为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该著作财产权侵权人有借助侵权行为得到利益时,该利润额推定为著作财产权人蒙受的损失费(《著作权法》第125条第1项)。
- 最少赔偿金的保障
· 著作财产权人对故意或因过失侵犯著作财产权而使自己蒙受损失的侵权人就该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行使著作财产权的惯例所得金额的相应数额,推定著作财产权人蒙受的损失费,请求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125条第2项)。
· 即使有上述规定,著作财产权人蒙受的损失费远超过行使著作财产权的惯例所得金额的相应数额的,也可以对超过部分请求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125条第3项)。
- 过失的推定
· 侵犯已登记著作权者,被推定为其侵权行为有过失(《著作权法》第125条第4项)。
- 损失费的认定
· 法院在已认定损失产生的事实却难以计算损失金额时,可以参考辩论主旨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相应的损失金额(《著作权法》第126条)。
- 法定损害赔偿的请求(《著作权法》第125条之2)
· 著作财产权人等在针对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财产权者事实的审理辩论终结前,可以在1千万韩元(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侵犯著作财产权的,则为5千万韩元)以下的范围内,对每一件受到侵权的作品等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以此替换实际损失费或者《著作权法》第125条或《著作权法》第126条规定的损失费。
· 对以两个以上的作品为素材制作的编辑作品和二次创作物适用上述规定的,视为一件作品。
· 著作财产权人等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至第55条的规定(包括依据《著作权法》第90条及第98条适用的)对作品等进行登记,方有权进行上述规定的请求。
· 法院在有请求时,可以考虑辩论的主旨和证据调查的结果,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认定相当的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