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侵权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侵权、剽窃或戏仿”?
- “剽窃”一般意味着,两个作品之间存在着在表现方面实质相似的情形及整体感觉类似的情形,其中包含了很强的用他人作品冒充自己的创作物的道德批判意味。因此,复制他人作品的创作表现时,可能产生剽窃的问题(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自动咨询系统)。
※ “戏仿(Parody)”是指不论表现形式,将大众耳熟能详的原作的缺点或真挚内容作为目标,进行模仿或夸张歪曲后,展示其结果,以达到对原作或社会状况的批判或调侃的行为(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自动咨询系统)。

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视为侵权的行为

视为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 以下任一行为均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24条第1项):
· 进口时,如果是在大韩民国境内制作,以在大韩民国境内发行为目的将可能侵犯著作权的物品进口的行为;
· 明知道是通过著作权侵权行为制作的物品(包括上述引进物品),仍以发行为目的持有该物品的行为。
- 以损毁作者名誉的方法使用作品的行为被视为著作人身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24条第2项)。
合作作品的侵权

合作作品的侵权
- 合作作品的各作者或各著作财产权人可以在不经其他作者或其他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请求停止侵权等(《著作权法》第123条),也可以针对著作财产权侵权作品中的个人所持份额(《著作权法》第125条)请求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129条)。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剽窃的判断标准
- 音乐作品的依据性、实质性相似一经认定,著作权侵权便成立。

戏仿的判断标准
· 根据通用标准,首先,戏仿是对原作的批判或讽刺,因此必须让欣赏戏仿作品的人可以知道该作品是对原作的批判或讽刺。如果因无法得知这一事实而将戏仿作品误认为原作本身,那么这就是“失败的戏仿”,不允许自由使用;其次,大多数人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制作以社会现实为批评或讽刺直接对象的戏仿(媒介戏仿),只允许制作以原作本身为批评或讽刺对象的戏仿(直接戏仿)(来源: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自动咨询系统);
· 另外,借用原作分量也需要一个标准:借用只有达到“可以联想到原作的程度”才能成为戏仿。对于是否允许借用分量超过可以联想到原作的最低程度这一问题,存在分歧,但大多数人认为,几乎借用整部作品或是一字不差复制原作时,即使具有戏仿性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允许自由使用(来源: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自动咨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