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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以自由使用音乐作品。
以教育为目的使用
- 可以在高中及同等学校以下学校的教育目的所需教学用图书上登载公开发表作品(《著作权法》第25条第1项)。
- 依据特别法设立的、或者是《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运营的教育机构及为支持这些教育机构的课业而所属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教育支援机构,被认定为其课业或支援目的上需要使用时,可以复制、分发、表演、广播或传输公开发表作品的部分内容(《著作权法》第25条第3项)。
- 但是,因为作品的性质或使用的目的及形态等不得已必须使用完整作品时,可以使用作品的全部内容(《著作权法》第25条第3项但书)。
以时事报道为目的使用
- 以广播、报纸等其他方法进行时事报道时,在其过程中可以看见或听见的作品,可以在报道目的的合理范围内复制、分发、表演或公开传播(《著作权法》第26条)。
非盈利目的的表演、广播
- 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以任何名目向听众、观众或第三方收取反对给付时,可以表演或广播公开发表的作品(播放商用唱片或以商用目的公开发表的影像作品的除外)。但是,给实际表演者支付通常报酬时,不允许表演或广播(《著作权法》第29条第1项)。
商用唱片的播放
- 不向听众或观众收取该演出的反对给付时,可以播放商用唱片或以商用目的公开发表的影像作品向公众表演(《著作权法》第29条第2项正文)。
· “销售用唱片”是指以向公众销售为目的制作的唱片。因此,非卖品唱片或试听唱片,或者有国际分店的咖啡厅专为在世界各国分店播放而特别制作的唱片不属于销售用唱片(参照首尔高等法院2010.9. 9. 宣告2009na53224判决)。
- 但是,部分演出时,不得在未征得著作财产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播放商用唱片或商用影像作品向公众表演(《著作权法》第29条第2项但书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1条)。
以个人使用为目的使用公开发表音乐作品
- 以非盈利目的的个人使用,或在家庭及相应限定范围内使用公开发表作品时,相应使用者可以将其进行复制(《著作权法》第30条正文)。
- 以非盈利目的的个人使用,或在家庭及相应限定范围内使用公开发表作品时,可以翻译、编曲或改编相应作品(《著作权法》第36条第1项)。
作品的公平使用
- 什么是作品的公平使用?
· 除《著作权法》列举的著作财产权限制规定(《著作权法》第23条至第35条之2、第101条之3至第101条之5)外,只要不与作品的通常使用方法冲突且不破坏作者的正当利益,即可以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第35条之5第1项)。
- 认定为公平使用作品的事由
· 随着当前作品的数字化和流通环境的改变,仅靠原有《著作权法》列举的著作权限制规定是很难涵盖所有情况的。因此,除了有限列举的著作财产权限制事由外,还需要可以积极应对环境变化的综合著作财产权限制规定(《修订著作权法说明》,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2,第32页)。
- 是否属于公平使用作品的判断标准
· 判断使用作品是否是公平使用,要考虑“不与作品的通常使用方法冲突且不破坏作者的正当利益的情形”以及下列四类事项(《著作权法》第35条之5第2项):
√ 使用的目的及性质;
√ 作品的种类及用途;
√ 所用部分在作品整体中所占比重与其重要性;
√ 作品的使用给该作品当前市场或价值,或者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