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音乐作品的使用
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可以寄存补偿金后使用作品。
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
- 想要根据公益需求对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广播的广播事业者与有关著作财产权人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时,可以在取得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委托保管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广播该作品(《著作权法》第51条、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商用唱片的制作
- 商用唱片在韩国初次销售经过3年时,如果想要在该唱片录制录音的作品制作其他商用产品者已与有关著作财产权人进行协商,但协商不成,可以在取得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寄存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制作其他商用唱片(《著作权法》第52条、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批准程序
- 想要取得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或商用唱片制作批准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一并提交作品使用批准申请书和下列材料(《著作权法》第51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9条、第68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4条及附件第1号之4格式):
·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清单(《著作权法施行规则》附件第2号格式);
※ 作品的形态及内容不明确时,另附其样本、图纸或照片等
· 补偿金额计算明细表;
· 可以表明该作品等已经发表的材料;
· 关于协商的经过材料。
- 著作财产权人的意见提交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如果收到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申请,应当规定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期限,给著作财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意见的机会(《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2号及第68条第1项)。
· 想要依上述规定提供提交意见机会时,应当在7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著作财产权人或其代理人,并明确表示未在期限内提交意见时,视为放弃提交意见机会之意(《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2项及第68条第1项)。
- 是否批准审查
- 公开发表作品广播的批准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可以驳回批准申请(《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及第68条第1项):
√ 不具备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申请条件;
√ 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前与著作财产权人协商成功;
√ 著作财产权人为了不被用于广播而悉数回收作品的全部复制品;
√ 即使并非该作品,但认定可以达成该目的或认定有著作财产权人不允许广播其作品的不得已事由。
- 是否批准通知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广播公开发表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内容后告知申请人和该著作财产权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前段及第68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驳回公开发表作品广播批准申请时,应当标明其事由后告知申请人和著作财产权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2条第2项及第68条第1项)。
补偿金的支付或寄存
- 收到公开发表作品的广播批准者,应当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委托保管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广播该作品(《著作权法》第51条、第130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寄存补偿金(《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4第1项):
· 著作财产权人拒绝领取或无法领取补偿金;
· 设定有以该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为目的的质权(著作财产权人取得具有该质权者的允许的情况除外)。
- 该著作财产权人的住所在韩国境内时,应当在该住所地辖区的寄存所进行补偿金的寄存;否则,应当向委托管理补偿金者的住所地辖区的寄存所寄存补偿金(《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4第2项)。
- 寄存补偿金的人应当告知领取寄存物品者该事实(《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4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