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从知晓作者时,可以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支付补偿金后使用该作品。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法定许可
- 任何人即使付出满足《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规定标准的相当大的努力仍然无从知晓公开发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因而无法取得其作品使用许可时,可以在得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支付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 收取补偿的权利应当通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行使(《著作权法》第50条第5项)。
※ 关于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及补偿金标准决定,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委托负责相关业务(《著作权法》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 相当大的努力的标准
· “相当大的努力”是指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努力(《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
√ 通过申请阅览著作权登记簿或申请发放其复印件查询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1号)
√ 为向所属下列分类者确认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而发送有明确日期的文件,但收到无从查询的回信或自发送文件起经过1个月仍未收到回信(《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89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2号):
1. 有管理该作品所属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
2. 没有管理该作品所属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
ga.著作权代理中介业申报者(以下称“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
na.有取得该实际表演、唱片、广播使用许可的使用者中2人以上。
√ 将下列事项在面向全国发行和登记的普通日报上公告,或者自在权利人权利人不明作品等的“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之日起已经过10天(《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3号、《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3条):
1. 寻找著作财产权人的主旨;
2. 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等(限于可以知道的情况);
3. 作品的标题;
4. 发表时标注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实名或别名);
5. 发行或发表作品者;
6. 作品的使用目的;
7. 复制品的封面照片等的材料(限于可能的情况);
8. 公告人及联系方式。
√ 使用韩国信息通信网信息搜索工具搜索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4号)
· 依据《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法定许可的作品再次成为法定许可对象时,对于已经付出过相当大的努力的部分,可以省略该程序(《著作权法》第50条第3项正文)。
√ 但是,对该作品的法定许可批准以前,著作财产权人提起异议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50条第3项但书)。
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程序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
- 想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者,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一并提交作品使用批准申请书(《著作权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号之4格式)和下列材料(《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9条、第68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4条):
· 作品使用批准申请清单(《著作权法施行规则》附件第2号格式)
※ 作品的形态及内容不明确时,另附其样本、图纸或照片等
· 补偿金额计算明细表
· 可以表明该作品等已经发表的材料
· 可以表明无从知晓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的材料

批准申请内容的公告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收到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申请时,应当在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申请内容,为期10天(《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0条第1项第1号、第68条第1项)。

是否批准审查(批准申请的驳回事由)
- 对于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申请,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可以驳回批准申请(《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2条第1项及第68条第1项):
· 不具备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使用申请条件
· 批准使用作品前,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得到确认
· 著作财产权人为了不被用于作品出版或其他使用而悉数回收作品的全部复制品
· 即使并非该作品,但认定可以达成该目的或认定有著作财产权人不允许使用其作品的不得已事由

是否批准通知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时,应当标明其内容后告知申请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前段、第68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时,应当在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批准内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后段、第68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驳回批准申请时,应当标明其事由后告知申请人(《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2条第2项及第68条第1项)。

法定许可内容的公告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批准使用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时,应当在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下列内容,为期1个月以上(《著作权法》第50条第4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1条第2项):
· 作品的标题及发表日期;
· 作者或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
· 取得使用批准者的姓名;
· 作品使用批准条件(使用许可期限及补偿金);
· 作品的使用方法及形态。

法定许可的批准日期等标注义务
- 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者应当标明使用事实和批准日期(《著作权法》第50条第2项)。
补偿金支付程序和方法及未分配补偿金的使用批准

补偿金支付程序和方法
- 想要得到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的人在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支付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方可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收到补偿金时,应当在权利人不明作品的“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下列事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及《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5条):
· 作品的标题(无标题时,刊载内容摘要);
· 作者及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无从知晓作者及著作财产权人时,刊载相关事实);
· 作品使用的内容;
· 补偿金金额;
· 补偿金支付根据;
· 作品使用者的姓名。
补偿金请求程序
- 想要得到补偿金的著作财产权人(以下称“补偿金请求人”)应当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一并提交补偿金申请书和下列材料(《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2及附件第2号之2格式):
· 证明材料
√ 表明自己是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等的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应材料
√ 标记有自己的姓名等或广为流传的别名的作品的复印件或相应材料
· 可以确认本人的材料
· 可以证明是代理人的材料(限于代理人请求的情况)
- 补偿金请求人可以对两件以上作品合并提交一份申请书(《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2项)。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收到补偿金申请书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以确认补偿金请求人是否是该作品的权利人,且可以向补偿金请求人请求确认是否是该作品权利人时所需的材料(《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2第3项及第4项)。
未分配补偿金的使用批准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对自收到补偿金之日起经过10年的未分配补偿金,可以在得到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批准后,用于《著作权法》第25条第10项各号规定的目的(《著作权法》第50条第6项):
√ 著作权的教育、宣传及研究;
√ 管理及提供著作权信息;
√ 支持作品创作活动;
√ 著作权保护事业;
√ 创作者权益保护事业;
√ 激活对补偿权利人的补偿金分配事业;
√ 谋求作品使用活跃及使用公平的事业。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如果想获得未分配补偿金的使用批准,应当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交写有下列事项的文件(《著作权法》第50条第6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3及第8条第2项):
√ 补偿金支付日;
√ 批准申请金额;
√ 补偿金使用目的;
√ 补偿金使用计划;
√ 批准申请日期时间。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使用未分配补偿金时,应当在6个月内填写使用报告并提交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著作权法施行令》第23条之3及第8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