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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使用
无从知晓作者时,可以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支付补偿金后使用该作品。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法定许可
- 任何人即使付出满足《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规定标准的相当大的努力仍然无从知晓公开发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因而无法取得其作品使用许可时,可以在得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批准后,向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支付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规定标准的补偿金后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 收取补偿的权利应当通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行使(《著作权法》第50条第5项)。
※ 关于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作品的使用批准及补偿金标准决定,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委托负责相关业务(《著作权法》第130条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68条第1项)。
- 相当大的努力的标准
· “相当大的努力”是指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努力(《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及《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
√ 通过申请阅览著作权登记簿或申请发放其复印件查询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1号)
√ 为向所属下列分类者确认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而发送有明确日期的文件,但收到无从查询的回信或自发送文件起经过1个月仍未收到回信(《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第89条,《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2号):
1. 有管理该作品所属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
2. 没有管理该作品所属领域作品的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
ga.著作权代理中介业申报者(以下称“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
na.有取得该实际表演、唱片、广播使用许可的使用者中2人以上。
√ 将下列事项在面向全国发行和登记的普通日报上公告,或者自在权利人权利人不明作品等的“寻找权利人信息系统”公告之日起已经过10天(《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3号、《著作权法施行规则》第3条):
1. 寻找著作财产权人的主旨;
2. 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等(限于可以知道的情况);
3. 作品的标题;
4. 发表时标注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实名或别名);
5. 发行或发表作品者;
6. 作品的使用目的;
7. 复制品的封面照片等的材料(限于可能的情况);
8. 公告人及联系方式。
√ 使用韩国信息通信网信息搜索工具搜索著作财产权人或其居所(《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著作权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第4号)
· 依据《著作权法》第50条第1项,法定许可的作品再次成为法定许可对象时,对于已经付出过相当大的努力的部分,可以省略该程序(《著作权法》第50条第3项正文)。
√ 但是,对该作品的法定许可批准以前,著作财产权人提起异议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50条第3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