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作者以外的人可以使用作品的方法
-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以外的人可以使用作品的方法包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著作权法》第45条)和作品的许可使用(《著作权法》第46条)。

作品的许可使用
- 著作财产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
- 获得作品使用许可的人有权在得到许可的使用方法及条件范围内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
- 未经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可以依照许可使用使用作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著作权法》第46条第3项)。
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

确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 通过著作权委托管理业者确认著作权人
· 如果想要使用音乐作品的人不属于著作财产权限制事由,那么原则上,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但是,音乐作品的使用者逐一确认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获得其许可并不容易,作者亲自与有意使用作品者接触,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进行管理也不是一件易事。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委托管理制度,从而减少著作权人管理自身权利的繁琐步骤,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参照《著作权法》第105条至第111条)。
※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
寻找著作权”网站(www.findcopyright.or.kr)大范围整理了委托管理业者的管理作品(600余处)、著作权登记簿等著作权信息,提供著作权人搜索服务,方便有需求者快速查找制作权人。
通过负责著作权信托管理业务的企业获得使用许可

委托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作品使用方法
- 通常,如果想要委托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使用作品,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要获得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的许可(参照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寻找著作权)。
※ 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者如果没有合理事由,不得拒绝所管理作品等的许可使用(《著作权法》第106条之2)。
- 但是,想要使用作品的方法有著作人身权侵权问题时,如变更作品的标题、内容或形式等,则还需要单独获得作者的同意(参照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寻找著作权)。

著作权信托管理业许可现状
- 音乐著作权和音乐著作人身权的信托管理业者如下所示:
团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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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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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82-2-266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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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作词人、作曲人、编曲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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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音乐实演者联合会 (+82-2-745-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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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实际表演者的权利(歌手、演奏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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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唱片产业协会 (+82-2-327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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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制作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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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代理中介业
- “著作权代理中介业”是指为著作财产权人、独家发行权人、出版权人、著作邻接权人或数据库制作人权利拥有者进行其权利的使用相关代理或中介行为的行业(《著作权法》第2条第27号)。
- 想要从事著作权代理中介业的人应当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申报(《著作权法》第105条第1项)。
※ 未申报的著作权代理中介业者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著作权法》第138条第5号)。
通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著作权商务支援中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使用音乐作品

什么是“著作权商务支援中心”?
- 著作权商务支援中心是著作权支持网站,通过综合管理并提供使用音乐作品所需的权利管理信息,方便权利人和使用者更加简便地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著作权商务支援中心官网)。

在线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程序
- 著作权商务支援中心的在线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程序如下所示(来源: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著作权商务支援中心官网)。
1. 填写想要使用的作品的申请书。
2. 信托团体的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并制定合同后,可通过电子邮件确认结果。
3. 确认合同内容,另附认证书后批准。
4. 信托团体的负责人确认批准的合同后,批准最终合同。
5. 完成签订许可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