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复制、分销、表演

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 “复制”是指以印刷、拍摄照片、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临时或永久固定在有形物上重新制作的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22号)。
- 作者享有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复制权)(《著作权法》第16条)。

音乐作品的分销权
- “分销”是指收取一定代价或完全不收取代价,向公众转让或出租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23号)。
- 作者享有分销其作品的原件或作品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0条正文)。
- 但是,以得到该著作财产权人的许可后进行销售等方法,在交易中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不享有上述权利(《著作权法》第20条但书)。

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 音乐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音乐享有表演权,即允许或禁止对自己创作的音乐进行实际演出或播放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7条)。
- 经作者或著作财产权人转让得到作品表演权利的受让人或得到许可使用的人同样享有表演该作品的权利。
- 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
· 著作财产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
音乐作品通过表演、广播的传播

表演
- “表演”是指以商演、演奏、歌唱、口述、朗读、上映、播放和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作品、实际演出、唱片或广播的行为,包括在属于同一人占有的相连场所内传播(传输除外)(《著作权法》第2条第3号)。

广播
- “广播”是指公开传播中,可以以公众同时接收为目的传播声音、图像或声音和图像等的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8号)。
音乐作品的使用方法

音乐作品的使用类型
是否需要 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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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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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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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找到 著作权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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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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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著作权委托机构得到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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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权利人协商不成而无法使用的:法定许可制度(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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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找到 著作权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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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制度(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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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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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届满(70年)的音乐作品、捐赠作品等著作权消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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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限的 (私人复制、非盈利表演、正当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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