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音乐作品的使用
音乐作品的复制、分销、表演
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 “复制”是指以印刷、拍摄照片、复印、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临时或永久固定在有形物上重新制作的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22号)。
- 作者享有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复制权)(《著作权法》第16条)。
音乐作品的分销权
- “分销”是指收取一定代价或完全不收取代价,向公众转让或出租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行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23号)。
- 作者享有分销其作品的原件或作品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0条正文)。
- 但是,以得到该著作财产权人的许可后进行销售等方法,在交易中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的,不享有上述权利(《著作权法》第20条但书)。
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 音乐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音乐享有表演权,即允许或禁止对自己创作的音乐进行实际演出或播放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7条)。
- 经作者或著作财产权人转让得到作品表演权利的受让人或得到许可使用的人同样享有表演该作品的权利。
- 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
· 著作财产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