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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使用
创作音乐作品的人是权利人。
作者
-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第2条第2号)。《著作权法》限定作者必须是自然人,但作为例外,法人、团体及使用者同样可以认定为作者。如上所述,法人、团体等为作者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音乐与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0,第20页)。
- 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

权利的类型 

具体项目 

权利人 

著作人身权 

公开发表权 

作词人、作曲人、编曲人 

署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作词人、作曲人、编曲人、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及继承人 

表演权 

公开传播权 

分销权 

出租权 

二次创作权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词人、作曲人、编曲人。
作者的推定
-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者推定为作者,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8条第1项):
1. 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上被使用一般方法署名为作者的实名或广为流传的别名(指艺名、雅号、简称等)者
2. 对作品进行演出或公开传播时,署名为作者的实名或广为流传的别名者
※ “公开传播”是指以公众接收或接触作品、实际演出、唱片、广播或者数据库(以下称“作品等”)为目的,借助无线或有线通信的方法传输或提供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条第7号)。
- 对于没有属于上述1.或2.的任一作者署名的作品,作为发行人、表演者或公开发表者署名者推定为著作权的持有人(《著作权法》第8条第2项)。
※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需求而对作品或唱片进行复制、分发(《著作权法》第2条第24号)。
※ “表演”是指以商演、演奏、歌唱、口述、朗读、上映、播放和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作品、实际演出、唱片或广播的行为,包括在属于同一人占有的相连场所内传播(传输除外)(《著作权法》第2条第3号)。
※ “公开发表”属于以表演、公开传播、展览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作品的情形和发行作品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条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