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音乐作品的使用
音乐作品和著作权
音乐作品的概念
- 什么是音乐作品?
· “音乐作品”是指古典、流行、歌谣等属于音乐的所有作品。除乐曲以外,包括歌剧、音乐剧在内的所有配有语言的音乐也都属于音乐作品。而乐曲或歌词不固定的即兴音乐一类音乐,只要具有独创性,也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受到保护(《著作权法》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第6条第1项及第10条第2项)。
· 一般来说,音乐作品的定义是“通过协调音高、音长和音强创作性表现一定感觉或情感的”或是“借助音表现的作品”(《音乐与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0,第32页)。
· 音乐作品以音或声音为核心要素,音乐作品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以旋律、节奏、和音等为要素的乐曲,还包括通过声音表现,与乐曲一同被使用的歌词(《音乐与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0,第32页)。
√ 即兴演奏也属于音乐作品的概念(《音乐与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0,第32页)。
√ 但是,表现音乐作品构成声音的“乐谱”只是一种固定音乐的媒体或工具,其本身并非音乐作品(《音乐与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0,第33页)。
对音乐作品的权利(著作权)
- 著作权
·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参照《著作权法》第2条第1号、第2号,第10条第1项)。
√ “作品”是指表现人类思想或情感的创作物(《著作权法》第2条第1号)。
√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第2条第2号)。
√ “著作权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术语辞典)。
√ 依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得到作者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著作财产权的著作财产权受让人成为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的著作权人(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术语辞典)。
·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是保护作者的名誉和人格利益的权利,后者是保护作者经济利益的权利(参照文化体育观光部官网)。
- 著作邻接权
· “著作邻接权”是指,虽无直接创作作品却扮演作品的解说者、中间人、传播者角色的人享有的权利。英文名称是“neighboring rights”,直译就是与著作权“为邻”。受到该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实际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事业者(参照文化体育观光部官网)。
- 著作财产权
· 著作权同土地等不动产一样,可以进行买卖或继承,也可以借给其他人。如果某人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向此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针对该侵权人要求刑事处罚(起诉该侵权人)。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向他人转让著作权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上所述,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的经济层面(参照文化体育观光部官网)。
- 著作人身权
· 作者,例如小说家,在以多种形态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小说家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不得变更所用小说的标题、内容等;署名权,即出版的小说上要标注自己的姓名;发表权,即有权决定是否出版该小说。这是从保护作者的人格角度赋予的权利,因此称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有所区分(参照文化体育观光部官网)。
-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时起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或形式(《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
《著作权法》中作为作品的音乐作品
- 针对作品的类型,《著作权法》第4条列举了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9种类型,但并没有对音乐作品单独设定义性的规定(《音乐与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0,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