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在外同胞
金融交易及财产转移
外籍同胞的金融交易
- 想要在韩国进行资本交易的外国人应当向企划财政长官申报(《外汇交易法》第18条第1项正文及《外汇交易法施行令》第32条第1项)。
- 完成韩国境内居所申报的外籍同胞使用韩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加入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适用利息、存取款等业务时,享有同大韩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2条正文)。
韩国境内财产转移程序
- 对于为从事谋生职业而移居外国的人和其家人,或者因与外国人的婚姻(包括与在外国取得永住权的大韩民国国民的婚姻)及亲缘关系而移居外国的人想要将下列任一韩国境内财产转移至境外的情形,应当指定交易外汇银行(《海外移居法》第2条、《外汇交易规定》第1-2条第29号及第4-7条第1项):
1. 不动产处分款(包括出售不动产后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形)
2. 韩国境内存款、信托账户相关本息,证券出售款
3. 本人名义存款或以不动产为担保从外汇业务处理机构取得的韩币贷款
4. 本人名义不动产的租赁保证金
- 想要转移上述1. 至4. 规定资金的情形,应当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提交下列任一取得经过证明材料(《外汇交易规定》第4-7条第2项):

分类 

证明材料 

不动产处分款的情形 

不动产所在地或申请人的最终住所地所属税务署署长签发的不动产出售资金确认书(限于确认书申请日自不动产处分日起未经过5年的不动产处分款) 

上述2. 至4. 的支付累计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情形 

指定交易外汇银行的住所地或申请人的最终住所地所属税务署署长签发的整体金额资金来源确认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