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同胞的不动产交易
不动产取得申报
- 外籍同胞签订取得韩国境内不动产等的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内向申报官厅提交
外国人不动产等取得申报表(《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1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及附件第6号格式)。
※ 未对取得合同土地进行申报或虚假申报时,将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8条第4项)。
- 外籍同胞为行使继承、竞拍、有关法律规定的回购权或因法院确定判决,法人合并,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筑物而取得韩国境内土地时,应当自取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报官厅提交下列材料(《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2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1项、第2项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第1号及附件第6号格式):
· 外国人不动产等取得申报表
· 赠予的情形:赠与合同
· 继承的情形:可以证明是继承人的材料
· 竞拍的情形:拍卖成交确认书
· 行使回购权的情形:可以证明回购权的材料
· 法院确定判决的情形:确定判决书
· 法人合并的情形:可以证明合并事实的材料
· 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筑物的情形:可以证明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筑物的材料
※ 未对因合同以外的原因取得土地进行申报或虚假申报时,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8条第5项第1号)。
不动产持续持有申报
- 持有韩国境内不动产等的大韩民国国民因取得外国国籍而变更为外国人时,如果该外国人想要持续持有该土地,则应当自变更为外国人之日起6个月内向申报官厅提交下列材料(《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3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5条第1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第2号及附件第6号格式):
· 外国人不动产等持续持有申报表
· 可以证明大韩民国国民变更为外国人的材料
※ 未对房地产等进行持续持有申报或虚假申报时,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8条第5项第2号)。
土地取得的许可
- 外籍同胞想要取得的土地位于下列任一区域或地区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申报官厅提交①外国人土地取得许可申请表和②土地合同签订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正文,《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1项、第2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第3号及附件第6号格式):
· 军事基地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其他因国防目的而需要特别限制外国人取得土地的地区及国防目的上需要的岛屿地区中,国土交通部长官与国防部长官等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告示的地区
· 指定文化遗产和相关保护物或保护区域
· 生态保护区或景观保护区
· 野生生物特别保护区
- 但是,依据《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11条取得关于土地交易合同的许可时,可以免除土地取得许可(《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但书)。
※ 在未取得土地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签订土地取得合同,或者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许可后签订土地取得合同的外籍同胞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6条第1项)。
完成韩国境内居所申报的外籍同胞的不动产交易
- 除军事基地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其他因国防目的而需要特别限制外国人等取得土地的国防目的上需要的岛屿地区中,国土交通部长官与国防部长官等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协商后告示的地区外,完成韩国境内居所申报的外籍同胞在取得、持有、使用及处分韩国境内不动产时,享有同大韩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1条第1项,《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第8条、第9条第1项第1号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第2项)。
登记申请程序
登记申请所需信息
- 申请不动产交易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所提供下列信息(《不动产登记法》第24条及《不动产登记规则》第46条第1项):
· 申请信息
· 证明登记原因的信息
· 登记原因需要第三方的许可、同意或批准时,证明相关事实的信息
· 需要登记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批准时,可以证明相关事实或证明有可与之对抗的裁判的信息
· 申请人是法人时,证明其代表资格的信息
·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时,证明其权限的信息
· 证明登记权利人(限于新登记名义人的情形)的地址(或事务所所在地)及居民登录号码(或不动产登记用登录编号)的信息[但是,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时,还应当提供证明登记义务人的地址(或事务所所在地)的信息]
· 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时,证明土地台账、林地台账、建筑物台账信息或其他不动产标识的信息
· 律师或法务师(包括法务法人、有限法务法人、法务组合、法务师法人、有限法务师法人)作为资格代理人申请下列登记时,由资格代理人提交或出示居民身份证、印章证明书、本人签名的事实确认书等,或是通过与此相当的确切方法,确认委托人是否为登记义务人后进行亲笔签名的信息
√ 关于共同申请权利的登记
√ 关于胜诉登记义务人独立申请权利的登记
需要追加的材料
- 外国人申请韩国境内不动产交易登记时,登记所有权要求提交追加材料,包括处分委托书、印鉴证明、地址证明信息、不动产登记用登录编号及土地取得许可证等(参照《关于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程序的例规》第5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