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同胞的韩国境内就业
外国人的韩国境内就业
- 外籍同胞属于外国人,因此想要在韩国就业时应当取得可以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项)。
在外同胞(F-4)居留资格的就业活动范围
- 取得在外同胞居留资格的外籍同胞可以在不破坏社会秩序或经济稳定的范围内自由就业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0条第5项)。
- 取得在外同胞居留资格的外籍同胞除下列任一情形外,不受居留资格分类的活动限制。但是,即使是允许的就业活动,依据韩国法令要求一定资格时,也应当具备该资格(《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项):
· 提供单纯劳务行为的情形
· 做出破坏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行为的情形
· 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境内就业秩序而认定有必要限制该就业的情形
访问就业(H-2)居留资格的就业活动范围
- “访问就业制度”是指针对居住在中国及CIS地区(独立国家联合体: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年满25周岁以上的外籍同胞,为其签发可以自由出入境及从事就业活动的访问就业(H-2)签证的制度。
- 以访问就业(H-2)签证首次入境时的居留期限范围不超过3年,在雇佣劳动部取得就业活动期限延长确认书时,可以在自入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4年10个月的范围内居留在韩国境内(参照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
外国人居留指南手册》序号36. )。
- 以访问就业(H-2)签证入境的同胞应当在入境后15天内接受在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或《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1条之3规定的外国人就业培训机构实施的外国人就业培训(《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0条)。
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
对外籍劳动者的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的适用
- 《雇佣保险法》和《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对外籍劳动者的使用方位如下: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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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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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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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的外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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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使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或营业场所雇佣的具有一定居留资格的外籍劳动者,但仅适用于有失业补贴及育儿假补贴等申请的情形(《雇佣保险法》第8条第1项正文及第10条之2第1项) ※ 对接受《雇佣保险法》第77条之2第1项规定的艺术人或第77条之6第1项规定的劳务提供者所提供劳务的事业分别适用《雇佣保险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第5章之2、第5章之3、第6章、第8章或第9章中关于艺术家或劳务提供者的规定 (《雇佣保险法》第8条第2项)。 ※ 但是,考虑各产业特性及规模等条件后不适用于下列事业(《雇佣保险法》第8条第1项但书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 1. 不属于农业、林业及渔业法人且长期雇员人数不到4名的事业 2. 非住宅建筑业者、建筑业者、电力施工业者、信息通信施工业者、消防设施业者或文化修缮业者之人施工的①总工程费未满2千万韩元的工程或②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或总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大修工程 3. 家庭内雇佣活动及其他未分类的自消费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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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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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下列分类全部或部分适用《雇佣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2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之3): ※ 《雇佣保险法》全部适用对象(《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之3第1号、《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第12条之2及第23条第2项) 1. 驻外(D-7)、企业投资(D-8)及贸易经营(D-9)的外国人居留资格持有人 2. 永住(F-5)外国人居留资格持有人 3. 居住(F-2)、结婚移民(F-6)的居留资格持有人 ※ 依据《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申请加入保险时全部适用对象(《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3条之3第2号) 1. 在外同胞(F-4)的居留资格持有人 2. 短期就业(C-4)及长期居留资格中可以从事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季节劳动(E-8)、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访问就业(H-2)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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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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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或营业场所雇佣的外籍劳动者(《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第6条正文) ※ 但是,受雇于下列任一事业或营业场所时不适用(《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第6条但书及《产业灾害赔偿保险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 1. 依据《公务员灾害补偿法》或者《军人灾害补偿法》规定提供灾害补偿的事业(但是,依据《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第60条规定适用殉职遗属补贴或者高危职业殉职遗属补贴相关规定的情形除外) 2. 依据《船员法》《渔船人员与渔船事故赔偿保险法》或者《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养老金法》提供灾害补偿的事业 3. 家庭内雇佣活动 4. 不属于农业、林业(伐木业除外)、渔业、狩猎业法人且长期雇员人数不到5名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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