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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同胞
在外同胞居留资格
什么是在外同胞居留资格?
- 法务部长官可以依照想要在韩国境内活动的外籍同胞的申请赋予其在外同胞居留资格(《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5条第1项)。
取得条件及申请方法
- 想到取得在外同胞签证的外籍同胞应当向法务部长官一并提交签证签发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7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及附件第17号格式):

分类 

另附材料 

曾因出生在大韩民国而具有大韩民国国籍,但如今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 

1. 关于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或销户副本等其他证明本人曾是大韩民国国民事实的材料 

2. 证明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取得外国国籍日期的材料 

3. 缴纳明细证明、收入金额证明等居留期限中可以证明未从事下列任一就业活动的申辩材料(限于法务部长官告示的多非法居留情形的国家的外籍同胞) 

√ 提供单纯劳务行为的情形 

√ 做出破坏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行为的情形 

√ 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境内就业秩序而认定有必要限制该就业的情形 

4. 其他法务部长官认定需要的材料 

曾因出生在大韩民国而具有大韩民国国籍之人的直系卑亲属且取得外国国籍的人 

1. 证明直系尊亲属曾是大韩民国国民事实的材料 

2. 证明本人与直系尊亲属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取得外国国籍日期的材料 

3. 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出生证明等) 

4. 缴纳明细证明、收入金额证明等居留期限中可以证明未从事下列任一就业活动的申辩材料(限于法务部长官告示的多非法居留情形的国家的外籍同胞) 

√ 提供单纯劳务行为的情形 

√ 做出破坏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行为的情形 

√ 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境内就业秩序而认定有必要限制该就业的情形 

5. 其他法务部长官认定需要的材料 

※ 法务部长官告示的多非法居留情形的国家(《关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签证签发申请等另附材料的告示》)
· 加纳、尼日利亚、尼泊尔、蒙古、缅甸、孟加拉国、越南、斯里兰卡、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伊朗、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泰国、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共计21个国家)
活动范围
- 取得在外同胞居留资格的外籍同胞除下列任一情形外,不受居留资格分类的活动限制(《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3项)。
· 提供单纯劳务行为的情形。但是,根据《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第2条第9号规定,在人口减少地区居住或就业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除外。
· 做出破坏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行为的情形
· 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境内就业秩序而认定有必要限制该就业的情形
居留许可期限及居留延长许可
- 可以1次赋予在外同胞居留资格的最长居留期限为3年,外籍同胞超过许可居留期限后想要继续居留境内时,可以取得居留期限延长许可(《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0条第1项、第2项正文)。
- 但是,有属于下列任一事由的情形时,无法取得居留期限延长许可(《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5条第2项、第10条第2项但书及《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第1项):
· 韩国男性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后成为外国人的情形
· 有可能破坏韩国的安全保障、秩序维护、公共福利、外交关系等韩国利益的情形
· 违反《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或《出入境管理法》的情形
· 获判监禁以上刑法的情形
· 其他法务部长官与有关部门或有关团体商议后告示的情形
- 想要取得居留期限延长许可的人应当在居留期限届满前向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提交下列材料(《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施行令》第16条第3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6条第2项第6号及附表5之2):
· 居留期限延长许可申请表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具有外国人登录证的情形)
· 关于写有退出或丧失国籍实施的家庭关系记录的证明或销户副本(限于首次申请居留期限延长许可的人)
· 2005年12月29日以后首次申请居留期限延长许可者为年满18周岁至38周岁的男性的情形,应当追加提交可以证明并非以逃避服役为目的退出或丧失大韩民国国籍事实的材料(已完成兵役或取得兵役豁免处分的人及编入战时劳务役的人除外)
· 居留地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