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在外同胞
外籍同胞的国籍判定
国籍判定的概念
- “国籍判定”是指对是否取得或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等不明确的人,由法务部长官依照本人申请审查后进行的判定(《国籍法》第20条第1项)。
国籍判定的申请
- 想要接受国籍判定的人应当向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以下称“厅长等”)提交下列材料(《国籍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5条及附件第11号格式):
· 国籍判定申请表
· 关于本人或韩国境内居住亲属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或其他可以申辩出生当时血缘关系的材料
· 有取得过外国国籍时,可以证明该事实的材料(可以用该国家的护照复印件替代)及取得该外国国籍的经过报告
· 在外国居住后入境大韩民国且有住所或居所的人,入境当时使用的外国护照、旅行证明或入境许可书的复印件
·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98条规定的通报国籍判定及填写家庭关系登记簿等所需的材料
· 其他国籍判定时可以参考的材料
审查及判定
- 法务部长官对国籍判定申请人的下列事项等进行审查后,判定现在是否还具有大韩民国国籍(《国籍法施行令》第24条第3项):
· 血缘关系
· 境外移居经过
· 是否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 是否有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因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事实
- 收到具有国籍判定的人无需另外履行取得国籍程序,即可依据《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家庭关系登记创建(《国籍法施行令》第24条第5项)。
- 收到不具有国籍判定的人属于外国人,因此想要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时,应当另外履行国籍恢复或归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