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在外同胞
外籍同胞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通过恢复国籍或归化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 外籍同胞可以依据国籍法令恢复大韩民国国籍或通过归化大韩民国的方式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参照《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第1条)。
※ 外国国籍同胞的范围
《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适用于外籍同胞中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人(《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第2条):
1. 1949年10月1日前从韩半岛及其附属岛屿移居中国等地或在中国等地出生的人
2. 属于上述1. 情形之人的直系卑亲属
- 申请恢复国籍的人应当依照下列材料证明本人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事实(《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第5条第1项):
1. 关于本人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销户副本
2. 关于本人的父亲或母亲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销户副本及可以证明与本人关系的出生证明、有关国家的国籍材料或公证材料等
3. 关于8寸以内血亲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及可以证明与该血亲关系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证明·销户副本、有关国家的国籍材料或公证材料、族谱和亲戚关系确认书、公认医疗机构签发的基因鉴定结果等
4. 其他属于上述1至3的证明材料
- 申请归化的人为主张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事实,应当依照下列材料证明该事实(《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第5条第2项):
1. 关于父亲或母亲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销户副本
2. 关于父亲或母亲的7寸以内血亲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及可以证明与该血亲关系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证明·销户副本、族谱和亲戚关系确认书、有关国家的国籍材料或公证材料、公认医疗机构签发的基因鉴定结果等
3. 其他属于上述1及2的证明材料
- 恢复国籍或归化申请人在关于本人、父亲或母亲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销户副本上标注的姓名、出生日期与护照等其他外国身份材料记载事项有所出入时,应当以确认有相当关系之人的亲戚关系等适当方法证明是同一人的事实(《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第5条第3项)。
对独立有功者等的特例
- 外籍同胞中,属于独立有功者、国家有功者及其亲属的人想要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时,法务部长官可以在不违反国籍法令的范围内接受其申请,经与国家报勋处协商等后允许恢复国籍或归化(《关于外籍同胞的国籍恢复等的业务处理方针》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