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
金融机构的使用
- 完成居民登记的在外国民使用韩国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加入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适用利息、存取款等业务时,原则上享有同大韩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2条正文)。
外汇交易
- 在外国民对外使用下列任一支付手段或向外国支付的情形,适用《外汇交易法》第15条及第17条规定的支付程序,在进出口申报上享有与外籍同胞同等的待遇(《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3条)。
· 对居住在外国前所有的韩国境内不动产进行出售或接受处分的情形,该出售或处分款
· 从外国向韩国境内进口或向韩国境内支付的支付手段
韩国境内财产转移
韩国境内财产转移程序
- 取得外国永住权或同等资格的在外国民想要向境外转移以本人名义持有的下列任一韩国境内财产(包括取得在外国民资格后形成的财产)的情形,应当指定交易外汇银行(《
外汇交易规定》第1-2条第29号及第4-7条第1项):
1. 不动产处分款(包括出售不动产后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形)
2. 韩国境内存款、信托账户相关本息,证券出售款
3. 本人名义存款或以不动产为担保从外汇业务处理机构取得的韩币贷款
4. 本人名义不动产的租赁保证金
- 取得外国永住权或同等资格的在外国民想要转移上述1. 至4. 规定的资金的情形,应当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提交下列任一取得经过证明材料(《外汇交易规定》第4-7条第2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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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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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处分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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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或申请人的最终住所地所属税务署署长签发的不动产出售资金确认书(限于确认书申请日自不动产处分日起未经过5年的不动产处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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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 至4. 的支付累计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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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易外汇银行的住所地或申请人的最终住所地所属税务署署长签发的整体金额资金来源确认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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