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在外同胞
不动产交易
不动产交易申报
- 在外国民属于大韩民国国民,因此原则上不动产交易没有限制。
- 在外国民签订下列任一合同时,应当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60天内与交易方一同向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不动产等(是关于权利的合同时,指作为其权利的对象的不动产。下同)的所在地所属市长(指不设区的市的市长及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行政市的市长)、郡守或区厅厅长(以下称“申报官厅”)申报。但是,交易方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地方直营企业、地方公社或地方公团(以下称“国家等”)时,应当由国家等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第2项、第3项)。
1. 不同产的买卖合同
2. 对《关于建筑物出售的法律》《公共住宅特别法》《城市开发法》《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关于工业选址及开发的法律》《住宅法》《宅基地开发促进法》规定的不动产的供给合同
3. 符合下列任一地位的买卖合同
√ 通过上述2. 规定的合同被选定为取得房地产之人的地位
√ 被选定为取得《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第74条规定的管理处分规划许可及《关于空房及小规模住宅整备的特例法》第29条规定的事业执行规划许可的入住者的地位
- 在外国民签订上述合同时,应当申报的事项如下所示(《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第1项及附表1):
1. 交易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2. 合同签订日、中期款支付日及尾款支付日
3. 交易对象不动产等(是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相关合同时,指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不同产)的所在地、土地编号、土地分类及面积
4. 交易对象不同产等的种类(是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相关合同时,指其权利的种类)
5. 实际交易价格
6. 合同有条件或期限时,其条件或期限
7. 开业公认中介师填写、交付交易合同时,开业公认中介师的个人信息,开设登记的中介事务所的商号、电话号码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