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易
不动产交易申报
- 在外国民属于大韩民国国民,因此原则上不动产交易没有限制。
- 在外国民签订下列任一合同时,应当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60天内与交易方一同向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不动产等(是关于权利的合同时,指作为其权利的对象的不动产。下同)的所在地所属市长(指不设区的市的市长及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行政市的市长)、郡守或区厅厅长(以下称“申报官厅”)申报。但是,交易方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地方直营企业、地方公社或地方公团(以下称“国家等”)时,应当由国家等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第2项、第3项)。
1. 不同产的买卖合同
2. 对《关于建筑物出售的法律》《公共住宅特别法》《城市开发法》《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关于工业选址及开发的法律》《住宅法》《宅基地开发促进法》规定的不动产的供给合同
3. 符合下列任一地位的买卖合同
√ 通过上述2. 规定的合同被选定为取得房地产之人的地位
√ 被选定为取得《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第74条规定的管理处分规划许可及《关于空房及小规模住宅整备的特例法》第29条规定的事业执行规划许可的入住者的地位
- 在外国民签订上述合同时,应当申报的事项如下所示(《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第1项及附表1):
1. 交易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2. 合同签订日、中期款支付日及尾款支付日
3. 交易对象不动产等(是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相关合同时,指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不同产)的所在地、土地编号、土地分类及面积
4. 交易对象不同产等的种类(是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相关合同时,指其权利的种类)
5. 实际交易价格
6. 合同有条件或期限时,其条件或期限
7. 开业公认中介师填写、交付交易合同时,开业公认中介师的个人信息,开设登记的中介事务所的商号、电话号码及所在地
登记申请程序
登记申请所需信息
- 申请不动产交易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所提供下列信息(《不动产登记法》第24条及《不动产登记规则》第46条第1项):
· 申请信息
· 证明登记原因的信息
· 登记原因需要第三方的许可、同意或批准时,证明相关事实的信息
· 需要登记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批准时,可以证明相关事实或证明有可与之对抗的裁判的信息
· 申请人是法人时,证明其代表资格的信息
·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时,证明其权限的信息
· 证明登记权利人(限于新登记名义人的情形)的地址(或事务所所在地)及居民登录号码(或不动产登记用登录编号)的信息[但是,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时,还应当提供证明登记义务人的地址(或事务所所在地)的信息]
· 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时,证明土地台账、林地台账、建筑物台账信息或其他不动产标识的信息
· 律师或法务师(包括法务法人、有限法务法人、法务组合、法务师法人、有限法务师法人)作为资格代理人申请下列登记时,由资格代理人提交或出示居民身份证、印章证明书、本人签名的事实确认书等,或是通过与此相当的确切方法,确认委托人是否为登记义务人后进行亲笔签名的信息
√ 关于共同申请权利的登记
√ 关于胜诉登记义务人独立申请权利的登记
需要追加的材料
- 外国永住权人或以永住为目的居住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国民申请韩国境内不动产交易登记时,登记所有权要求提交追加材料,包括处分委托书、印鉴证明、地址证明信息及不动产登记用登录编号等(参照《关于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程序的例规》第5条、第9条、第10条及第11条)。